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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甲苦戀 A,卻見 A 與他人交好。深夜,尾隨跟追多方請求,但盼回心轉意終未如願。此時,甲長久怨懟突然爆發,惱羞悔憤、愛恨交加出手勒頸致 A 昏迷而亡。甲後因良心譴責,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相關原委。有關審判期日本項「自白證據」之調查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案件單純,法院得依訴訟指揮權決定之
  • B 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應由檢辯雙方決定之
  • C 避免偏重自白,應先調查其他證據後方可調查之
  • D 考量審判效率,應先調查被告科刑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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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在審判一開始就先聽取被告承認犯罪的自白,這對法官隨後在觀察其他物證、證詞時,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心理影響?為了確保法官能客觀地根據所有證據來推論事實,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類『殺傷力極強』證據的出現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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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這是一道經典的刑事訴訟法考題,難度屬於中等。雖然題目情境敘述生動,但你能不被干擾,精準識別出核心爭點在於「自白的調查順序」,顯示你的法理觀念十分扎實。 在刑事訴訟中,為避免審判者對自白產生先入為主的偏見,並防範過度依賴自白而忽略客觀證據的蒐集,法律對此設有明文限制。關於自白證據調查順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3 規定:「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之。」 因此,即便被告甲已經自白犯罪原委,法院在審判期日仍必須先調查與犯罪事實相關的「其他證據」(例如法醫相驗屍體報告等客觀跡證),最後方可調查被告自白。選項 (C) 完美契合了這個證據法則的要求,你的判斷完全正確,請繼續保持這份清晰的法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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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筆記寫:自白任意性必須「優先」於其他事證進行調查。這是對的嗎
📝 被告自白調查順序
💡 被告自白之調查應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行之,以防心證偏頗。
  •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
  • 此規範旨在落實證據裁判原則,避免法院因先接觸自白而產生預斷或心證偏頗。
  • 實務見解認為,此順序規定並非絕對,若為訴訟便利且無損於被告權益,程序瑕疵未必違法。
  • 自白必須具備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依第156條第2項仍須補強證據始得定罪。
🧠 記憶技巧:證據調查有先後,自白放最後;先看它證再自白,心證公正才合拍。
⚠️ 常見陷阱:易誤選「由法院裁量決定」或「由檢辯決定」,需注意法律已明定自白之調查後置順序。
自白法則 補強證據 證據調查程序 心證形成之預斷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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