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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檢察官起訴甲、乙共同參與擄人勒贖,審理過程中甲承認、乙否認任何相關犯罪情節。審判程序中關於證據調查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供述作為認定甲之犯罪事實,應先將甲、乙審判程序分離
  • B 甲之供述作為認定甲之犯罪事實,應先經乙反對詰問程序
  • C 甲之供述作為認定乙之犯罪事實,得不經乙的反對詰問
  • D 甲之供述作為認定乙之犯罪事實,該項供述內容需有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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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庭上有一名與案件利害攸關的人(例如同案被告)指控他人,考量到他可能為了減刑或脫罪而說謊,從法律穩健性的角度來看,我們能單純僅依據這「唯一的一份說詞」就判定另一人有罪嗎?為了確保審判公平,法律通常會額外要求具備什麼,來輔助證明這份說詞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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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掌握共同被告陳述之證據適格性與證明力,在刑事訴訟法的複雜法律關係中做出正確判斷,這顯示你對程序正義有深厚的認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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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被告陳述之證據力
💡 共同被告之陳述欲作為他被告之證據,須經詰問程序並有補強證據。
  • 依釋字第582號,共同被告對他被告具證人適格,應踐行具結與詰問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 實務見解強調,共同被告之陳述須具備補強證據,始得認定他被告之犯罪。
🧠 記憶技巧:詰問程序不能少,補強證據才可靠。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在同一個審判程序中,被告的自白就可以直接作為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據。
釋字第582號解釋 反對詰問權 自白補強法則 傳聞法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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