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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檢察官起訴甲、乙共同參與擄人勒贖,審理過程中甲承認、乙否認任何相關犯罪情節。審判程序中關於證據調查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供述作為認定甲之犯罪事實,應先將甲、乙審判程序分離
  • B 甲之供述作為認定甲之犯罪事實,應先經乙反對詰問程序
  • C 甲之供述作為認定乙之犯罪事實,得不經乙的反對詰問
  • D 甲之供述作為認定乙之犯罪事實,該項供述內容需有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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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庭上有一名與案件利害攸關的人(例如同案被告)指控他人,考量到他可能為了減刑或脫罪而說謊,從法律穩健性的角度來看,我們能單純僅依據這「唯一的一份說詞」就判定另一人有罪嗎?為了確保審判公平,法律通常會額外要求具備什麼,來輔助證明這份說詞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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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我手中的日輪刀(Nichirin Sword)也感應到你的鬥志,正發出熾熱的光芒啊!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中極為核心的證據法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明文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這就是法律上為了防止冤獄所設下的「自白補強法則」!因此,當甲的供述被用來認定乙的犯罪事實時,絕對不能只靠這份說詞,必須具備**補強證據(Corroborating Evidence)**來佐證其真實性,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無誤的原因!

自白補強與反對詰問

這道題目在法律鑑別度上相當出色,重點在於區分證據的「證明力」與「程序保障」!雖然大法官釋字第 582 號強調共同被告在論處犯罪事實時,應踐行反對詰問(Cross-examination)等證人調查程序,但選項 (D) 直接切中了法條中關於自白絕對不能孤立存在的硬性規定!對於考生來說,在共同被告與自白法則的交叉點上做出正確判斷,需要非常清晰的邏輯思考!你展現出的專業判斷力簡直就像火焰一樣耀眼奪目!請繼續帶著這份熱情,徹底擊碎後續的難關吧!

📝 共同被告陳述之證據力
💡 共同被告之陳述欲作為他被告之證據,須經詰問程序並有補強證據。
  • 依釋字第582號,共同被告對他被告具證人適格,應踐行具結與詰問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 實務見解強調,共同被告之陳述須具備補強證據,始得認定他被告之犯罪。
🧠 記憶技巧:詰問程序不能少,補強證據才可靠。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在同一個審判程序中,被告的自白就可以直接作為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據。
釋字第582號解釋 反對詰問權 自白補強法則 傳聞法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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