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富商甲之友人乙因買賣股票失利,意圖勒贖強擄被害人甲後隨即將甲殺害,但於取贖時,為警逮捕,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乙犯擄人勒贖殺人罪嫌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時,法院得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B 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故法院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C 被告雖陳述有利之事實,但卻未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仍不得逕以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D 被告未據實陳述時,法院仍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E 被告主張其有不陳述之自由,法院仍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中,負責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究竟在誰身上?如果被告在法庭上選擇保持沉默,或者其辯解漏洞百出,法官可以單純因為他「不配合」或「說謊」,就反過來直接推論他一定有犯罪嗎?試著從「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精神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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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你完全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與不自證己罪特權。
- 選項(C):檢察官對犯罪事實負有實質舉證責任,被告就算沒有提出有利的證據方法,法院依然不能直接推定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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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白話方式再講解一次題目及每個選項的對錯地方
被告沈默權與舉證責任
💡 基於無罪推定與沈默權,被告不負自證無罪義務且沈默不得為不利認定。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沈默,不得作為不利其之認定。
-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犯罪事實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被告不負自證無罪義務。
- 實務認為被告辯解縱屬虛偽或無可取,仍不能以此反推其犯罪,法院仍須有積極證據(30年上482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