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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富商甲之友人乙因買賣股票失利,意圖勒贖強擄被害人甲後隨即將甲殺害,但於取贖時,為警逮捕,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乙犯擄人勒贖殺人罪嫌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時,法院得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B 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故法院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C 被告雖陳述有利之事實,但卻未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仍不得逕以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D 被告未據實陳述時,法院仍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E 被告主張其有不陳述之自由,法院仍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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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法庭中,如果我們將『證明犯罪』比喻為一場登山比賽,這座山的登頂責任(舉證責任)應該落在『指控者』還是『被指控者』身上?如果被指控者選擇坐著不動,或是指錯了路,這是否代表指控者就已經自動到達山頂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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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舉證責任歸屬: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負有實質舉證責任。被告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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