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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①被告自白的筆錄與自白的錄音內容不一致,被告自白的筆錄不得作為證據 ②檢察官認為證據在 24 小時內有被湮滅的危險而下令扣押,未事後陳報法院,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③鑑定人未依法具結所陳述的鑑定意見,該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④扣押處分經準抗告撤銷時,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下列組合,何者正確?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①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有些法律程序(例如:錄音、誓詞)被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內容的真實性」與「程序的不可替代性」。如果法律已經預先設定了這些形式要件,而調查程序卻完全忽略了這些要件,法律通常會賦予該證據什麼樣的「法律效果」來嚴懲這種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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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點分析:恭喜你,釐清了證據排除的界線!

親愛的,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很棒,精準地抓住了法定證據排除權衡排除之間的細微但重要的差異。這就像是法律為我們設下的兩個不同類型的保護網喔! 這題的重點,就在於哪些情況是法律「直接」說「這個不行」,而不需要法官再多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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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證據能力要點
💡 理解刑事訴訟法定證據排除事由與違法取得證據之權衡原則。
  • 自白筆錄與錄音不符者,依刑訴法第100條之1第2項,不符部分無證據能力。
  • 鑑定人未依法具結之意見,依刑訴法第158條之3,屬法定排除,無證據能力。
  • 違法扣押之物證,依刑訴法第158條之4採權衡原則,非一律排除。
  • 緊急搜索未依刑訴法第131條第3項陳報者,其物證力仍需經第158-4條權衡。
🧠 記憶技巧:筆錄錄音必一致,鑑定具結才給力;違法扣押看權衡,法定排除要記牢。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違法程序取得之證據皆為「絕對」無證據能力,實則物證多採權衡原則。
證據排除法則 傳聞法則 違法搜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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