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①被告自白的筆錄與自白的錄音內容不一致,被告自白的筆錄不得作為證據 ②檢察官認為證據在 24 小時內有被湮滅的危險而下令扣押,未事後陳報法院,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③鑑定人未依法具結所陳述的鑑定意見,該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④扣押處分經準抗告撤銷時,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下列組合,何者正確?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①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有些法律程序(例如:錄音、誓詞)被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內容的真實性」與「程序的不可替代性」。如果法律已經預先設定了這些形式要件,而調查程序卻完全忽略了這些要件,法律通常會賦予該證據什麼樣的「法律效果」來嚴懲這種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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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析了法定證據排除與權衡排除的界線。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律明文規定無證據能力」的情形:
- ① (錄音與筆錄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者,該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這是為了落實自白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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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部分根據第100之一條第二項應該是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不是嗎? 另外4是否為原則上無證據但得權衡
刑事證據能力要點
💡 理解刑事訴訟法定證據排除事由與違法取得證據之權衡原則。
- 自白筆錄與錄音不符者,依刑訴法第100條之1第2項,不符部分無證據能力。
- 鑑定人未依法具結之意見,依刑訴法第158條之3,屬法定排除,無證據能力。
- 違法扣押之物證,依刑訴法第158條之4採權衡原則,非一律排除。
- 緊急搜索未依刑訴法第131條第3項陳報者,其物證力仍需經第158-4條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