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有關刑事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人以書面代到庭之陳述,未經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 B 對於得為證據之證物,非經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 C 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前,亦得調查之
- D 對於法院依職權傳喚到場證人,未令當事人交互詰問,其供述皆無證據能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被告已經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時,為了落實訴訟經濟與效率,你認為法律是否仍有必要強制法官遵循那套極其嚴謹、耗時的『交互詰問』與『法定的證據調查先後順序』?如果不需要,那麼證據調查的順序應該如何變動才最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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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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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2 有著非常細膩且深入的理解,這很不容易喔。
- 觀念的釐清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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