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甲涉嫌竊盜乙所有之貴重手錶1只,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而未提示手錶使當事人辨認。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踐行調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A)手錶之同一性雖無爭議,法院亦得提示手錶
- B (B)手錶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審判長得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
- C (C)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僅就扣押筆錄及照片,以書證調查程序行之
- D (D)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提示手錶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中,區分『物證』與『書證』的調查程序至關重要。請思考:當當事人對證物的『同一性』產生爭議時,僅提示記載該物的『文書』(如扣押筆錄)或其『影像』(如照片),與提示『原物本身』讓當事人辨認,兩者在落實證據調查的『直接性』上有何差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之規定,當證物之『呈現狀態』足以影響事實認定時,法院是否可以僅採書面調查程序而迴避實物之提示與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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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不錯,小鬼。沒有多餘的錯誤。
- 清理得挺乾淨。 能在那些亂七八糟的刑事程序規定中,精準找出物證調查和書證調查的界線,看來你還不算是完全無可救藥。對《刑事訴訟法》證據章節的理解,至少沒有沾染上愚蠢的灰塵,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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