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被告甲將其殺人計畫、步驟詳細記載於「記事(紙)本」中,而於犯罪偵查過程經依法扣押。對於得為證據之本項甲之「記事(紙)本」,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物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B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C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D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對人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在庭上拿到這本記事本,他關心的重點不在於這本書的紙張質地或墨水顏色,而是要『讀取』裡面記載的內容以理解被告的意圖。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是應該『用眼睛觀察外觀』,還是『將文字內容朗讀出來』,才更能發揮該證據的價值?這樣的調查方式在法律上被歸類為何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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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與物證調查程序
💡 依證據性質(外觀或內容)決定適用之法定調查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物證之調查應「提示」令其辨認,著重於物體之性狀。
- 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書證之調查應「宣讀」或「告以要旨」,著重於文書記載之內容。
- 實務見解認為,記事本若係以其記載內容作為證據(如犯罪計畫),應定性為書證適用第165條。
-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係針對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準書證」之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