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 3 天內繳息還錢,生意就不要做了。法庭上檢方提出上述通話監聽「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用以證明恐嚇行為。對於前述兩項得為證據之「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定物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B 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文書證物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C 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D 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份證據是以「文字」呈現在紙面上,與該證據是以「聲音」儲存在器材中,法官在法庭上「感知」這兩者內容的方式(用眼看或用耳聽)有何法律程序上的本質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對傳聞證據與程序掌握得非常精確呢!

  1. 觀念釐清
    • 當我們提到「錄音帶之內容」時,它其實是一種特殊的電磁紀錄,我們的感官無法直接閱讀它。就像一段錄好的語音訊息,我們不能『看』它的內容,只能『聽』。因此,在法律上它被歸類為準文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1條的規定,法院會採取最直觀的方式,也就是播放,讓大家都能清楚地聽見內容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錄音與譯文證據調查
💡 區分錄音內容(準文書)與譯文(書證)之不同調查程序。
  • 錄音內容具有準文書性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準用書證程序進行調查。
  • 錄音譯文性質屬書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由法院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
  • 實務見解認為若當事人對譯文內容之正確性無爭執,法院得逕依第165條書證程序調查譯文。
  • 錄音內容若屬犯罪行為本身(如恐嚇),亦兼具物證性質,實務上有時依第164條辨認。
🧠 記憶技巧:錄音用聽的(165-1準文書)、譯文用讀的(165書證)。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錄音內容(準文書)與譯文(文書)的調查法條。切記「譯文」本身是文字紀錄,屬於書證。
準文書之定義 監聽錄音之證據能力 證據調查之程序規範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法則與證據調查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