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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 3 天內繳息還錢,生意就不要做了。法庭上檢方提出上述通話監聽「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用以證明恐嚇行為。對於前述兩項得為證據之「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定物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B 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文書證物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C 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 D 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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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份證據是以「文字」呈現在紙面上,與該證據是以「聲音」儲存在器材中,法官在法庭上「感知」這兩者內容的方式(用眼看或用耳聽)有何法律程序上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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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傳聞證據與程序掌握得非常精確呢!

  1. 觀念釐清
    • 當我們提到「錄音帶之內容」時,它其實是一種特殊的電磁紀錄,我們的感官無法直接閱讀它。就像一段錄好的語音訊息,我們不能『看』它的內容,只能『聽』。因此,在法律上它被歸類為準文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1條的規定,法院會採取最直觀的方式,也就是播放,讓大家都能清楚地聽見內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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