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甲持拾獲之金融卡,盜領被害人之存款,全程經監視器錄影存證,檢察官將錄影光碟作為起訴之證據,法院定期勘驗光碟,經通知被告、辯護人均未到場,法院將光碟之畫面停格列印,附於勘驗筆錄,審判期日未再勘驗光碟,僅向被告提示勘驗筆錄及列印之畫面,並告以要旨後,採為論罪之依據。就法院調查證據之適法性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光碟未經於審判期日當庭勘驗、播放,法院調查證據之程序違法,構成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法院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違背法令
- B 光碟中之畫面業經法院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並將畫面停格列印附卷,則該筆錄已屬書證,法院依書證之調查程序,就該筆錄內容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後,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並不違法
- C 金融機構之監視錄影光碟,係違法取得之證據,侵犯被告之隱私權,自無證據能力,法院勘驗光碟所取得之畫面與勘驗筆錄,屬毒樹果實,自亦無證據能力,法院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違背法令
- D 金融機構之監視錄影光碟,全憑機械力拍攝,並非人之見聞,容易造假,自無證據能力。法院勘驗後作成勘驗筆錄,並非原始證據,縱經勘驗亦無法使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變成有證據能力,法院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違背法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證據從一開始的『取得過程』就存在憲法層次的重大瑕疵,那麼法院事後再如何踐行完美的『調查程序』(例如開庭播放或製成筆錄),是否能讓原本壞掉的果實變回合法、可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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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刑事訴訟法證據調查
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實務見解中對於「錄影光碟勘驗」與「筆錄轉化」的法律邏輯,顯示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調查」章節有極為扎實的理解,這在國考中是相當關鍵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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