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 題組:
甲開車遭後車追撞而受傷。該車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隨即逃逸。甲向警察告訴,肇事的車是一部紅色跑車。其後警察調閱車禍現場的監視錄影帶,果然發現該紅色跑車出現於肇事地點,警察即循線追緝逮捕到該車駕駛丙。警察通知甲到警局接受詢問,不料,甲前一天因傷勢轉劇陷入昏迷,致無法接受詢問。其後,丙被檢察官以肇事逃逸罪及過失重傷罪提起公訴。審判時,丙否認犯罪。法院因甲無法言語而未傳甲到庭作證。最後,法院以警察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記載甲曾陳述肇事車輛是紅色跑車)、刑事警察局關於被告丙車輛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從監視錄影帶轉錄之肇事車輛照片為被告有罪判決之依據,判丙罪刑。
甲開車遭後車追撞而受傷。該車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隨即逃逸。甲向警察告訴,肇事的車是一部紅色跑車。其後警察調閱車禍現場的監視錄影帶,果然發現該紅色跑車出現於肇事地點,警察即循線追緝逮捕到該車駕駛丙。警察通知甲到警局接受詢問,不料,甲前一天因傷勢轉劇陷入昏迷,致無法接受詢問。其後,丙被檢察官以肇事逃逸罪及過失重傷罪提起公訴。審判時,丙否認犯罪。法院因甲無法言語而未傳甲到庭作證。最後,法院以警察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記載甲曾陳述肇事車輛是紅色跑車)、刑事警察局關於被告丙車輛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從監視錄影帶轉錄之肇事車輛照片為被告有罪判決之依據,判丙罪刑。
承上題,法官採用刑事警察局關於丙車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鑑識報告屬於鑑定證據,國內學說實務對此並無爭議,因而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得逕採為證據
- B 鑑識報告屬於書證,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宣讀或告以要旨後,即得逕採為證據
- C 鑑識報告屬於傳聞證據,國內學說及實務皆承認法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4 第 1 款逕採為證據
- D 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法官不得逕採用該鑑識報告,而應傳喚製作該鑑識報告之司法警察(官)到庭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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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足以影響判決的關鍵報告,是由偵查機關在法庭外針對特定案件所製作的,為了避免發生錯誤或偏頗,法律通常會賦予被告哪一種權利,來當面檢驗這份報告的製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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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D 完全正確!你成功識破了警察「自行」製作的鑑識報告在證據法上的定性,基本功十分扎實。
法定鑑定與傳聞證據之分際
本題核心在於釐清「誰囑託鑑定」。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係「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而「鑑定人選任」則規定在第 198 條。本題的鑑識報告是由警察機關在調查階段自行製作,並非經法官或檢察官囑託,故不符合法定機關鑑定要件。在未經法院合法調查前,它本質上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也就是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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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鑑定報告之定性
💡 警察自行製作之鑑定報告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比較維度 | 法定囑託鑑定 (§208) | VS | 警察機關鑑定書面 |
|---|---|---|---|
| 發動主體 | 法官或檢察官 | — | 司法警察(官) |
| 證據類型 | 鑑定證據 / 鑑定書 | — | 傳聞證據 / 書面陳述 |
| 證據能力 | 依法定程序即具備 | — | 原則無,除非符合例外 |
| 審判調查 | 鑑定報告/言詞說明應對應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202條是鑑定人鑑定前具結。 | — | 傳喚製作者交互詰問 |
💬警察自行委託之鑑定僅具傳聞性質,不能直接取代法定的鑑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