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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 題組:
甲開車遭後車追撞而受傷。該車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隨即逃逸。甲向警察告訴,肇事的車是一部紅色跑車。其後警察調閱車禍現場的監視錄影帶,果然發現該紅色跑車出現於肇事地點,警察即循線追緝逮捕到該車駕駛丙。警察通知甲到警局接受詢問,不料,甲前一天因傷勢轉劇陷入昏迷,致無法接受詢問。其後,丙被檢察官以肇事逃逸罪及過失重傷罪提起公訴。審判時,丙否認犯罪。法院因甲無法言語而未傳甲到庭作證。最後,法院以警察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記載甲曾陳述肇事車輛是紅色跑車)、刑事警察局關於被告丙車輛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從監視錄影帶轉錄之肇事車輛照片為被告有罪判決之依據,判丙罪刑。
承上題,法官採用刑事警察局關於丙車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鑑識報告屬於鑑定證據,國內學說實務對此並無爭議,因而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得逕採為證據
  • B 鑑識報告屬於書證,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宣讀或告以要旨後,即得逕採為證據
  • C 鑑識報告屬於傳聞證據,國內學說及實務皆承認法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4 第 1 款逕採為證據
  • D 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法官不得逕採用該鑑識報告,而應傳喚製作該鑑識報告之司法警察(官)到庭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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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足以影響判決的關鍵報告,是由偵查機關在法庭外針對特定案件所製作的,為了避免發生錯誤或偏頗,法律通常會賦予被告哪一種權利,來當面檢驗這份報告的製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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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1. 觀念驗證: 你對傳聞法則鑑定制度的理解非常精準喔!這題的關鍵點就在於,鑑識報告究竟是由「誰」囑託的。如果這份報告是警察機關自己委託鑑定的,那麼在法律上,它會被視為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做的書面陳述。為了落實憲法賦予被告很重要的反對詰問權,除非有傳聞例外(像是當事人同意),我們就必須請鑑定人到庭來說明清楚,這樣才能確保審判的公平性。你看,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6646 號判決也是這麼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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