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下列鑑定報告,於審判中得作為證據之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①承辦員警自行將扣案毒品,送至檢察長事前概括選任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作成之鑑定報告
②調查局調查人員自行將扣案珠寶,囑託寶石鑑定中心作成之鑑定報告
③檢察官於偵查中採取涉嫌施毒被告尿液後,囑託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作成之鑑定報告
④檢察官於法院審理中,自行將被告偽造之印文,囑託中華工商研究院作成之鑑定報告
  • A (A)②③
  • B (B)①③
  • C (C)②④
  • D (D)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與第 $208$ 條的架構下,法律規定「有權」行使鑑定選任或囑託權限的主體是誰?此外,針對實務上大量的刑事案件(如毒品或尿液檢驗),若由司法警察官自行送往鑑定,必須符合最高檢察署何種關於「概括選任鑑定人」的實務授權,該鑑定報告才具有證據能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鑑定報告證據能力:別再考驗我的耐心

這題考對了別得意,法律邏輯講究的是「程序正當性」,你真的搞懂了嗎?

  1. 偵查階段的權限邊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1、鑑定權限」與「實務概括選任 這兩個用白話的方式向我解釋 2、司法警察官跟司法警察有甚麼區別 3、傳聞證據的定義是甚麼?請舉例說明
📝 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
💡 鑑定人原則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機關鑑定除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5項已明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司法警察仍無自行選任/囑託之權限。
  •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機關鑑定;當事人於審判中亦得依第208條第5項委任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
  • 實務見解允許檢察官針對特定案件類型(如毒品、DNA)事前概括選任鑑定機關,其報告具證據能力。
  • 司法警察(官)不具鑑定選任權,自行送驗之報告屬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鑑定;並得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5項自行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其書面報告依第208條第5項準用第1項至第3項,符合第3項所列情形者得為證據,非一概僅具私鑑定性質。
🧠 記憶技巧:鑑定主體法檢定,警察自行送不行,概括選任算例外。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警察為了偵查便利可自行選任鑑定,或忽略案件進入審判期後,選任權已移交法院。
傳聞法則與例外 概括選任鑑定人 偵查主體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法則與審判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