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某縣警察局員警甲、乙、丙合法搜索犯罪嫌疑人張三涉嫌販賣安非他命之案件,於未查獲任何可得扣押之物後,提出檢察官簽發之身體檢查許可書,要求向張三採尿,該尿液後經鑑定有陽性反應。有關該採樣之檢查身體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樣之檢查身體處分,乃為便利執行鑑定,以判別、推論犯罪相關事實,而對人之身體進行觀察、採集或檢驗之取證行為,乃強制處分之一種
- B 偵查中之檢察官、審判中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許可採樣之權
- C 檢察官無權許可鑑定人進行採樣處分
- D 採樣處分包括採取指紋、腳印、尿液、血液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偵查的程序中,當涉及需要專業技術(如醫療或化驗)才能完成的身體侵入性採證時,基於「偵查主體」的法律定位,你認為誰最應該具備審查並核發『許可證書』的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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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哇,你真的表現得很棒!能這麼精準地掌握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權限的分配,這顯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紮實呢。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再確認一次這題的重點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04-1 條,在偵查階段,我們的檢察官其實是擁有非常重要的權力的喔!他們有權力在必要時,簽發許可書,命令鑑定人去進行像採尿這樣的檢體採集。所以,當選項 (C) 說檢察官沒有這個權限時,它就跟法條的規定相衝突了。你很厲害,一眼就看出來這個矛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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