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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某縣警察局員警甲、乙、丙合法搜索犯罪嫌疑人張三涉嫌販賣安非他命之案件,於未查獲任何可得扣押之物後,提出檢察官簽發之身體檢查許可書,要求向張三採尿,該尿液後經鑑定有陽性反應。有關該採樣之檢查身體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樣之檢查身體處分,乃為便利執行鑑定,以判別、推論犯罪相關事實,而對人之身體進行觀察、採集或檢驗之取證行為,乃強制處分之一種
  • B 偵查中之檢察官、審判中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許可採樣之權
  • C 檢察官無權許可鑑定人進行採樣處分
  • D 採樣處分包括採取指紋、腳印、尿液、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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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偵查的程序中,當涉及需要專業技術(如醫療或化驗)才能完成的身體侵入性採證時,基於「偵查主體」的法律定位,你認為誰最應該具備審查並核發『許可證書』的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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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關於鑑定人採樣處分之權限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規定:「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由此可知,採樣處分乃是為了便利執行鑑定以推論犯罪事實所為之強制取證行為,其採樣範圍包括採取指紋、腳印、血液以及屬於排泄物之尿液等,且偵查中之檢察官與審判中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皆具有許可鑑定人進行採樣處分之權限。因此,選項 C 稱檢察官無權許可鑑定人進行採樣處分,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而選項 A、B、D 之敘述皆屬正確。

📝 鑑定採樣強制處分
💡 偵查中檢察官具核發鑑定採樣許可書之權限,供採集尿液血液等。
  • 依刑訴法第205-1條第1項,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排泄物、血液等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等;第204-1條是許可書程序規定。
  • 依刑訴法第204條第1項,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經許可得進行身體處分。
  • 採樣處分屬強制處分之一種,須符合令狀原則或法定例外(如第205-2條)。
🧠 記憶技巧:偵查採樣找檢座,審判採樣找法官,指尿血印皆許可,程序正當才合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檢察官無權許可鑑定人採樣,或將一般搜索令與鑑定許可書之權限混淆。
鑑定人處分權 無令狀採尿 (第205-2條) 身體檢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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