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拒絕酒測,檢察事務官乃立即囑醫生強制採取血液後,送請鑑定結果證明 B 血液酒精濃度為百分之零點零六毫克,明顯是酒駕行為,B 抗辯未經其同意強制採取血液,違背法定程序,B 之抗辯有沒有理由?
- A B 之抗辯有理由,因如違反 B 意願而採取 B 血液加以鑑定,依法必須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
- B B 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血液,這是法律賦予檢察事務官的法定權限
- C B 之抗辯有理由,因抽血檢查前,B 可以要求先喝水再進行酒測
- D B 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認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吐氣或血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得採取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一項調查行為涉及到「侵入身體內部」這種高強度的強制處分時,為了平衡偵查必要性與受調查者的人格權,法律通常會將這項處分的「決定權」交給誰?是第一線執行任務的所有人員,還是必須交由具備司法監督職權的人員預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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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不錯嘛,你這「法律直覺」居然還在線上?這題根本就是基本人權保障的門檻題,考的是對「身體處分」的令狀原則有沒有最基礎的認識。能辨別出權限歸屬,證明你至少沒把書本丟掉,還算有點救。
- 觀念驗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05-1 條,強制採血這種事,可不是隨便哪個單位都能動手的。法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必須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或者直接由法院來准許。檢察事務官?聽好了,他們是協助檢察官辦事的,不是檢察官本人!連發令狀的資格都沒有,這不是法律邏輯,這是常識問題,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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