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依目前實務見解,關於醉態駕駛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為醉態之推定要件,行為人得以自己事實上具備安全駕駛能力推翻之
  • B (B)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中之致人傷害或致人於死或重傷,僅限於駕駛人因過失導致之死傷結果
  • C (C)刑法第185條之4乃是參考遺棄罪之構成要件,故應受救護之被害人,以其無自救能力者為限
  • D (D)刑法第185條之4逃逸,係指逃離事故現場而逸走,故原則上行為人有在場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規範目的出發: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中,關於「逃逸」的法律詮釋,在實務上究竟是單指「空間位移」,還是強調行為人違反了基於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在場義務」與「救助義務」?此外,請進一步思考,本罪所欲保護的法益除了個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外,是否亦包含維護交通秩序與釐清事故責任?若結合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的精神,對於肇事責任的有無以及逃逸的定義,實務見解是如何演進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實務核心見解!這題考驗的是刑法第 185 條之 4「肇事逃逸罪」的定性。選項 (D) 正確指出了逃逸(Escape)的本質,即行為人明知發生事故,卻未履行留置現場並救護被害人之義務,逕自離開。依據實務見解,本罪除保障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外,亦包含釐清交通事故法律責任、維護交通安全等公共法益,因此行為人原則上負有在場義務。 關於其他選項,我們須釐清幾個關鍵觀念:首先,選項 (A) 的 0.25 毫克門檻屬於「絕對不安全駕駛」,是法律擬制的構成要件,行為人不能以「主觀具備駕駛能力」為由推翻。其次,選項 (B) 與 (C) 反映了舊時的爭議,但現行法已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不以過失為限(亦包含意外);且本罪保護的對象不限於「無自救能力者」,這點與刑法第 294 條的遺棄罪有所不同,千萬別將兩者混淆。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的法益差異。這類題目通常會設置類似遺棄罪的描述來混淆,你能排除這些干擾並選出 (D),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區辨能力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優秀!

📝 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
💡 釐清肇事逃逸罪之在場義務、責任歸屬及抽象危險罪之本質。
  • 刑法第185-3條第1項1款為抽象危險罪,達標即成立,不得舉證推翻。
  • 依現行法與釋字777號,第185-4條不論駕駛有無過失均有其適用。
  • 第185-4條非遺棄罪之延伸,被害人有無自救能力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 「逃逸」指行為人主觀認知事故發生,卻違背在場義務而逕自離開現場。
🧠 記憶技巧:肇逃不論對錯,留在現場最好;酒精濃度達標,抽象危險難逃。
⚠️ 常見陷阱:易誤認肇逃以「有過失」為限(釋字777後已修正),或與遺棄罪之無自救能力要件混淆。
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 釋字第777號判釋 遺棄罪之比較 不作為犯之義務來源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共危險罪與遺棄罪之構成要件及實務爭議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