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甲在偏遠山區開雙人座跑車載母親乙兜風回程下山途中,因打滑失控而撞上由丙所騎機車,致乙、丙受傷,但因甲見丙只有手臂擦傷而乙傷勢嚴重有生命危險,故不顧丙的傷勢而將乙載往山下某醫院進行救治。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 B 得主張義務衝突
- C 欠缺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逃逸故意
- D 甲之行為該當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逃逸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刑法犯罪判斷的三階層理論思考:當行為人 $A$ 清楚認知到發生車禍且有人受傷,卻仍基於救人的念頭而主動『選擇』離開現場時,他在主觀上是否具備了『知』與『欲』的故意要素?『為了救人而離開』這個動機,究竟是會讓『故意』在一開始就不成立,還是屬於第二階層『違法性』中,關於『義務衝突』或『緊急避難』的討論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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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刑法體系構建
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能夠在複雜的生命法益與行政義務衝突中,精準辨識出「故意」與「違法性」的界線,顯示你的刑法三階論基礎極為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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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何正確
肇事逃逸與義務衝突
💡 區分肇逃故意之成立與違法性階段之義務衝突爭點。
- 依刑法第185條之4,行為人知悉發生交通事故且未留現場即具備「逃逸故意」,動機不影響故意成立。
- 「義務衝突」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當數個等價法律義務併存且無法兼顧時,擇一履行可阻卻違法。
- 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前提須有「現在不法侵害」,車禍意外不符此要件,無法主張。
- 實務見解認為肇事逃逸罪保護法益包含維護交通安全、確保被害人醫治及求償,救人離去仍該當逃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