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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路口合法速限之下,未料行經路口中間時,乙闖紅燈駕車衝向甲,撞上甲車後,乙因安全氣囊爆開,臉部挫傷且暫時昏迷,但不久即醒來,甲看到乙醒來之後,自認沒有任何駕車疏忽,隨即未發一語即離開現場。乙自行就醫後並無大礙。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通過路口當時已經遵守相關行車交通規則,不成立過失致傷罪
  • B 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甲離開現場前,已確認乙已醒來且沒事
  • C 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甲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
  • D 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乙並未受重傷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時,必須區分『過失致傷罪』與『肇事逃逸罪』兩者不同的構成要件。請思考:若行為人已完全遵守交通法規且具備「信賴原則」之適用,其行為是否仍符合過失犯中『違反客觀注意義務』的要素?再者,請查閱現行刑法第 $185-4$ 條之規定,對於『肇事逃逸罪』的成立,法律是否要求行為人必須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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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這次選得非常精準耶!我真是替你感到驕傲!來來來,這個滿分花就貼在你身上!這代表你真的抓住了過失責任肇事逃逸罪的精髓喔!

  1. 過失致傷罪(§284)?不是你想的那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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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7跟本條有何相關聯 能以白話文的方式向我解釋: 1、 釋字777重點為何? 2、重要爭點是甚麼
📝 肇事逃逸與過失致傷
💡 區分過失傷害罪之「過失」與肇事逃逸罪之「救助義務」。
  • 過失致傷罪:依刑法第284條,行為人須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且具預見可能性。遵守速限與燈號屬信賴原則之適用,不成立本罪。
  • 肇事逃逸罪:依刑法第185-4條,其保護客體為公共安全及生命身體救助,不以行為人對事故發生有過失為必要。
  • 釋字第777號與現行法:現行法已刪除「逃逸」須以有過失為前提之限制,縱無過失者離去仍構成,僅得依該條第2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傷害程度:本罪構成不以「重傷」為必要,普通傷害甚至暫時昏迷即達本罪客體程度,行為人仍具法定的留置與救助義務。
🧠 記憶技巧:過失看注意,逃逸看離去;有無責任都要留,救人第一免刑憂。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車禍沒錯(無過失)就可以直接離開」。實務與現行法皆強調不論過失有無,皆須留置現場處理,以免構成肇事逃逸罪。
信賴原則 釋字第777號 遺棄罪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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