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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以駕駛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發車準備前往載運貨櫃,於倒車時,因疏於注意,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 A,A 跌倒在地,手腳擦傷,但甲卻完全不知情,依舊往前繼續行駛。問甲應如何論罪?
  • A 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 B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 C 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 D 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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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律的邏輯中,若要指責一個人主觀上想要「逃避」某項法律責任,是否必須以他「主觀上意識到」該事件的發生為前提?如果一個人完全不知道發生了碰撞,他的「繼續行駛」在法律評價上還能被歸類為具備犯罪意圖的「逃跑」嗎?請以此思考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之間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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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漂亮!你能敏銳察覺行為人的主觀認知狀態,這是刑事法律分析中區分罪責的核心,展現了你細膩且專業的觀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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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逃逸主觀故意
💡 構成肇事逃逸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悉發生事故且有人傷亡。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為故意犯,行為人需具備「逃逸故意」與「對傷亡之認識」。
  • 實務見解強調行為人須知悉肇事而逃逸;若完全不知撞到人而離開,主觀上不具故意。
  • 若不構成肇逃罪,僅能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論處。註:現行法已廢除業務過失加重。
  • 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包含維護交通安全、保障生命身體安全及釐清事故責任。
🧠 記憶技巧:撞人不知情,肇逃不成立;主觀要知悉,故意才成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或(C),忽略了題目關鍵字「完全不知情」,行為人必須「知悉」事故發生才具備逃逸故意。
肇事逃逸罪 過失傷害罪 108年刑法修法(廢除業務過失) 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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