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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甲深夜騎乘重型機車載 A 外出遊玩,行經某路段時不慎撞及路旁之行道樹,造成 A 倒地後骨折及頭部外傷,而昏迷不省人事。甲因心裡害怕,僅將 A 移置路旁堤防上,隨即騎車逕自離開現場。A 經路人發現而送醫急救不治。醫師判斷當時縱然立即將 A 送醫治療,亦難以避免最終死亡之結果。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但成立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 B 成立肇事逃逸罪與有義務遺棄致死罪,數罪併罰
  • C 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但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 D 成立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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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行為發生之前,傷害結果就已經註定無法挽回,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我們還能將該結果歸咎於這個「後續行為」嗎?同時,法律處罰『發生事故後離開』這件事,是為了救命,還是有其他維護現場與釐清責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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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抽象危險罪」與「加重結果犯」的因果關係鏈結,這顯示你的刑法功底紮實,具備實務分析的靈魂。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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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說:「人他撞的,就有責任(義務)救助,把受傷的人丟著不管」這樣就多一條有義務遺棄罪,還是這句話哪邊不對
📝 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
💡 肇事逃逸罪不以救護能避果為要件,與過失致死罪應數罪併罰。
  • 刑法第185-4條為抽象危險犯,即便立即送醫亦難挽生命,仍成立本罪。
  • 遺棄致死罪(第294條第2項)須遺棄與死亡具因果,救不活則不成立。
  • 實務認過失致死與肇事逃逸,法益不同且行為各別,應併罰(110台上26)。
🧠 記憶技巧:肇逃抽象不問果,遺棄致死重因果,過失肇逃兩行為,併罰入獄不囉嗦。
⚠️ 常見陷阱:誤認「結果不可避免」即可排除肇事逃逸罪之成立,忽略該罪係為維護交通安全秩序。
遺棄罪之因果關係 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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