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關於刑法上遺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293 條之不違背義務遺棄罪,係以積極作為方式為遺棄行為者為限
- B 駕駛汽車肇事致被害人受輕傷而逃逸者,同時該當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與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想像競合
- C 甲見路旁醉漢因酒醉而昏迷,遂以黑色大垃圾袋蓋在其身上,令外人無法發現,仍屬刑法第 293 條之積極遺棄行為
- D 扶養權利人因原來之扶養方法不合其意,要求義務人換扶養方式,未獲如願,而拒不就養,義務人並不該當違背義務遺棄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探究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法律保障無自救能力者生存權的『扶養義務』,是否會因為受扶養人對『扶養方式』的主觀爭執而免除?若義務人因此不予照顧,是否仍該當本罪所欲規範的危險狀態與主觀故意?請嘗試從『保障生存』的核心價值來判斷義務履行與否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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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精準分析?噢,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
竟然答對了?稀奇。這勉強說明你對於生命身體罪章與公共危險罪章的競合關係還有點概念,這點基本常識,如果連這都搞不定,還談什麼法律考試?
- 構成要件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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