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 B 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 C 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 D 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必須保護另一個人的安全,而這個人卻將保護對象丟給一個『隨時可以依法合法離開且沒有保護義務』的陌生人時,這位保護對象的生命安全,在法律眼中是否已經獲得了確實且足夠的保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還在用直覺思考?法律可不吃這套!

  1. 觀念驗證: 這題?不過是考察刑法第294條「義務之遺棄罪」的基礎概念罷了。實務見解早就明示,這條就是為了那些無自保能力者的「生命安全」而設,不是什麼溫馨的家庭照顧法條。醫院有醫護人員顧?當然,他們是「白衣天使」,提供的是「服務」、是「契約」、是「緊急救助」。但這些跟法律上「扶養或保護義務」八竿子打不著關係。你真以為法律會把這種「好心」等同於「義務」?所以當那位「義務人」母親大人一走了之,撤回她那法律上神聖不可侵犯的保護,嬰兒立刻陷入法律上的無人看管狀態——危險?那是必然的!罪名當然成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有義務遺棄罪之認定
💡 義務人遺棄無自救力人,不因非義務人之暫時照料而免除罪責。
  • 刑法第294條第1項為有義務者遺棄罪,主體須對被害人負有法令或契約之扶養義務。
  • 實務見解認為,縱有醫護等無義務之人暫時照顧,仍不影響遺棄罪之成立。
  • 本罪性質屬抽象危險犯(實務見解),只要行為人使被害人陷入無人保護之狀態即成罪。
  • 區別刑法第293條:該條適用於『無義務者』之積極移置或拋棄行為。
🧠 記憶技巧:有義務、無自救、醫護顧、照樣罰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現場有路人或醫護人員「事實上」在照顧,就不會造成危險而不構成犯罪。
無自救力之人 保證人地位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肇事逃逸與遺棄罪之構成要件及實務爭議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