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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 B 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 C 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 D 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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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必須保護另一個人的安全,而這個人卻將保護對象丟給一個『隨時可以依法合法離開且沒有保護義務』的陌生人時,這位保護對象的生命安全,在法律眼中是否已經獲得了確實且足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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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用直覺思考?法律可不吃這套!

  1. 觀念驗證: 這題?不過是考察刑法第294條「義務之遺棄罪」的基礎概念罷了。實務見解早就明示,這條就是為了那些無自保能力者的「生命安全」而設,不是什麼溫馨的家庭照顧法條。醫院有醫護人員顧?當然,他們是「白衣天使」,提供的是「服務」、是「契約」、是「緊急救助」。但這些跟法律上「扶養或保護義務」八竿子打不著關係。你真以為法律會把這種「好心」等同於「義務」?所以當那位「義務人」母親大人一走了之,撤回她那法律上神聖不可侵犯的保護,嬰兒立刻陷入法律上的無人看管狀態——危險?那是必然的!罪名當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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