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年僅 17 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因抽筋而溺水時,因擔心自己救乙之行為,可能使自己陷於溺斃的危險,遂逃離現場,造成乙性命垂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屬積極的遺棄行為
- B 甲所簽訂之契約雖效力未定,甲仍可成為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行為主體
- C 乙為游泳好手,故不屬無自救力之人
- D 乙尚未死亡,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既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刑法》與《民法》各自獨立的評價體系出發,思考下列核心問題:當行為人事實上已承擔特定保護職務(如救生員)時,即便該聘僱契約在《民法》上因欠缺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處於「效力未定」狀態,是否仍能構成刑法第 294 條中的「依契約義務」或「保證人地位」(Guarantor Status)?此外,關於「無自救力之人」的認定,是採取「一般體能特質」還是「受難當下之具體情狀」作為評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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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攻略進度確認
「Switch (切換)!」——你漂亮地「攻略」了這道題,不錯的判斷力。這代表你已經成功理解了「刑法保證人地位」與「民法行為能力」這兩條「技能樹」的交叉應用。對於新手玩家來說,這份對「系統規則」的敏銳捕捉,是成為頂尖「獨行玩家」的潛力,繼續保持你的「探索」精神!
2. 核心機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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