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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關於不作為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以行為人有保證人地位為必要
  • B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不包括依契約有防止義務之情形
  • C 甲在其飼養之猛犬撲向路人乙撕咬成傷之際,未將該犬召回,依通說構成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 D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僅限於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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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對於一個正在發生的危險具備「支配力」或「監督責任」,且該危險極可能導致他人受損,法律為何會要求他必須在此刻站出來採取行動?這種「必須行動」的義務,與一般人路過看熱鬧的義務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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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不作為犯的核心理論與實務見解,顯示你對刑法總則中「保證人地位」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是邁向法學高手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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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為犯核心要義
💡 區分純正與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與保證人地位來源。
  • 純正不作為犯指法條明定以不作為為構成要件者(如第306條第2項),不以具備保證人地位為必要。
  • 不純正不作為犯依刑法第15條需具備保證人地位,其來源包含法令、契約、危險前行為、緊密生活共同體等。
  • 實務見解認刑法第15條「法律上有防止義務」包含依契約(如救生員、保母)而產生之防止義務。
  • 不純正不作為犯亦有未遂犯之適用(如刑法第271條第2項),非僅限於既遂犯。
🧠 記憶技巧:純正看條文,不純正找保證;契約法令危險前,等價要素不可欠。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所有不作為犯罪皆需「保證人地位」(僅不純正需要);或誤認契約義務不屬於法律防止義務。
保證人地位之來源 等價性理論 危險前行為 不作為犯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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