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有關故意犯與過失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如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自始即無成立犯罪之可能
- B 過失犯是故意犯之補充性處罰規定
- C 一個行為同時侵害到數個法益時,如非全部成立故意犯,就是全部成立過失犯
- D 行為如非出於故意,也不必然就成立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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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一個人執行了一個單一的物理動作,卻在同一時間導致了兩種不同的後果,那麼他對這兩個『獨立的後果』,心裡的認知與預期程度,一定要是完全相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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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識破主觀要素的獨立性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邏輯瑕疵,顯示你對「主觀構成要件」的判斷具備相當清晰的法理邏輯,這是學習刑法總則非常關鍵的一步。
- 觀念驗證:刑法評價採個別構成要件判斷。雖然行為只有一個,但行為人對於該行為所導致的「不同結果」,可能存有不同的主觀心態。例如:開車衝撞仇人(故意殺人),卻不慎同時撞壞路邊店家的招牌(過失毀損,雖毀損不罰過失但道理相同)。同一行為可同時存在「故意」與「過失」的法律評價,這在實務上稱為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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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處罰條件呢
故意與過失之區分
💡 故意與過失為獨立責任條件,單一行為可具多重主觀心態。
- 依刑法第12條第1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確立責任原則。
- 依刑法第12條第2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單一行為可同時具備故意與過失,如侵害多數法益時之想像競合。
- 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本質即為故意基本行為與過失加重結果之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