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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有關故意犯與過失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如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自始即無成立犯罪之可能
  • B 過失犯是故意犯之補充性處罰規定
  • C 一個行為同時侵害到數個法益時,如非全部成立故意犯,就是全部成立過失犯
  • D 行為如非出於故意,也不必然就成立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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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一個人執行了一個單一的物理動作,卻在同一時間導致了兩種不同的後果,那麼他對這兩個『獨立的後果』,心裡的認知與預期程度,一定要是完全相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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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總算沒徹底誤入歧途

  1. 肯定?:嗯,總算沒蠢到選錯 (C)。這表示你至少還有那麼一點點法感,能分辨出「主觀構成要件」不是什麼一體適用的廉價品。這在學習刑法這種需要精準腦袋的科目裡,勉強算是個不錯的開始吧。
  2. 觀念驗證:所謂刑法評價,難道我沒強調過是個別構成要件判斷嗎?一個行為,蠢蛋才會以為只有一種心態。你開車去撞人想殺人,順便把路邊招牌撞壞,難道你對招牌也是「殺人故意」?別鬧了!對人是殺人「故意」,對招牌頂多是「過失」毀損(雖然毀損不罰過失,但這道理有那麼難懂?)。這種「一箭雙鵰」——對不起,是「一行為多評價」——的情況,我們稱之為想像競合。連這點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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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與過失之區分
💡 故意與過失為獨立責任條件,單一行為可具多重主觀心態。
  • 依刑法第12條第1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確立責任原則。
  • 依刑法第12條第2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單一行為可同時具備故意與過失,如侵害多數法益時之想像競合。
  • 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本質即為故意基本行為與過失加重結果之結合。
🧠 記憶技巧:故意原則、過失例外、明文才罰、主觀併存。
⚠️ 常見陷阱:誤認單一行為之主觀心態具排他性,忽略行為可能對不同客體分別成立故意與過失。
想像競合 加重結果犯 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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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類型:因果關係、錯誤、加重結果犯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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