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甲開車時因行動電話突然響起,一時慌亂,從口袋裡取出電話,準備接聽之際,一個不留神,撞到 A 停放在路邊的車輛,導致 A 車嚴重損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承擔刑事責任。因甲有造成他人車輛毀損之結果
- B 甲應承擔刑事責任。因甲有傷及他人身體之危險
- C 甲應承擔刑事責任。因甲有過失造成他人財物損壞之行為
- D 甲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因甲之行為並無故意,且毀損器物罪僅處罰故意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中,當一個人的行為不小心造成他人損失時,是否「所有的過失行為」都會被納入刑法(國家強制處分)的制裁範疇?如果刑法條文中沒有明文寫出要處罰該罪名下的「過失」型態,我們應該如何判斷該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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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 諷刺版
-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不至於被那些花俏的字眼迷惑,竟然能正確區分「刑事不法」與「民事侵權」。恭喜你,至少還記得罪刑法定原則這塊基石,否則我真的要懷疑這幾年課是白上了。
- 基本觀念複習:我國《刑法》第 12 條說得再清楚不過:「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堂堂《刑法》第 354 條的毀損罪,請你費心查一下,哪裡寫了要處罰過失?沒有,對吧?所以,甲撞壞了車,再怎麼「嚴重損毀」,說到底就是個賠錢的民事糾紛,扯不上刑事責任,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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