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甲開車前往參加朋友喜宴,席間禁不起友人頻頻勸酒,多喝幾杯,喜宴結束後,呈現幾分醉意,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甲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回家。返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意識模糊,反應遲鈍,致擦撞機車騎士 A,A 跌倒在地,幸好當時甲的速度不快,A 僅身體多處擦傷,未造成嚴重傷害。甲應如何論罪?
- A 僅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 B 僅成立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 C 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 D 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77 條故意傷害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為同時讓「社會大眾的安全」受到威脅,又實質傷害了「某個路人的身體」時,這兩種不同的傷害,法律是否能因為處罰了其中一個,就對另一個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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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扎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行為與法益侵害」的判斷。甲飲酒後駕車,當車輛移動時,已達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不能安全駕駛罪(侵害社會公共安全法益);隨後因過失撞傷 A,則另構成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罪(侵害個人身體法益)。由於侵害的是不同法益,且規範目的各異,應併予論罪(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視實務操作)。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基礎的競合論觀念,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公共危險」與「結果犯」在同一事故中的併存性,是國考或基礎法律測驗的必拿分數。
酒駕致人受傷之論罪
💡 酒後駕車肇事傷人,涉及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傷害罪之競合。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旨在保護公眾生命身體之安全。
-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旨在保護特定個人之身體健全法益。
- 兩罪保護法益與構成要件不同,實務認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第55條想像競合論處。
- 注意酒駕致人受傷並非第185條之3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該條限於致重傷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