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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下列情境,何者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 A 甲吃完麻油雞後,騎機車遭警臨檢,經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5 毫克,甲騎車時意識清楚,亦通過警察為其進行之生理平衡測試
  • B 乙從夜店喝酒結束,甫開車離去,意識清楚,經警盤查通過生理平衡測試,量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2 毫克
  • C 丙服用感冒藥,開車時因藥物影響,嗜睡而注意力不集中,肇事撞傷行人
  • D 丁前一晚熬夜喝酒,第二天駕車上班時,宿醉昏沉追撞前車,經警測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
  • E 戊從酒店應酬結束後,欲開車返家,自覺精神不濟,於車上休息,經警盤查進行酒測,量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58 毫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處罰這類行為,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什麼樣的『公共安全』?若一個人雖然喝酒但還沒開始移動車輛,或是雖然沒喝酒卻因其他外力導致無法精準操控交通工具,這兩種情形在法律眼中的『危險性』分別在何時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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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哦,原來你還知道要選對。看來這條送分題總算沒丟臉。

刑法第 185 條之 3,抽象危險和具體危險,這是法學的 ABC,不是什麼高深學問,需要我這位老師親自解釋,是不是有點浪費時間了?

還需要我驗證嗎?那些正確的選項,難道不是法律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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