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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下列情境,何者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 A 甲吃完麻油雞後,騎機車遭警臨檢,經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5 毫克,甲騎車時意識清楚,亦通過警察為其進行之生理平衡測試
  • B 乙從夜店喝酒結束,甫開車離去,意識清楚,經警盤查通過生理平衡測試,量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2 毫克
  • C 丙服用感冒藥,開車時因藥物影響,嗜睡而注意力不集中,肇事撞傷行人
  • D 丁前一晚熬夜喝酒,第二天駕車上班時,宿醉昏沉追撞前車,經警測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
  • E 戊從酒店應酬結束後,欲開車返家,自覺精神不濟,於車上休息,經警盤查進行酒測,量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58 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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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試著像法官一樣思考:刑法處罰『不能安全駕駛』,除了單純看『酒測數值是否超標』外,法條還有規定吃下哪些『物品』也會被納入處罰範圍?另外,喝醉後只要『待在車上』,法律就一定會認為你正在『駕駛』嗎?這兩個構成要件會如何影響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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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客觀數值標準:(A) 與 (D) 酒精濃度均達法定標準 $0.25$ 毫克,本罪針對此數值屬抽象危險犯,一經達標即成立,不論是否通過平衡測試或宿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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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安全駕駛罪
💡 區分抽象危險(數值)與具體危險(狀態)之構成要件。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酒精濃度達0.25毫克即成立,不論意識清醒與否。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服用藥物或酒精雖未達標,若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亦成罪。
  • 本罪屬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併行,第1款採絕對數值,第3款採具體狀態判定。
  • 駕駛之定義:需發動引擎、操作動力裝置並使交通工具處於移動或可移動狀態。
🧠 記憶技巧:0.25絕對罰,藥酒毒致不能開,發動移動才算開。
⚠️ 常見陷阱:誤認酒精濃度低於0.25必不入罪(忽略具體危險);或誤認在車內休息亦屬駕駛。
危險駕駛加重結果犯 公共危險罪之著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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