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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 200 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B 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罪
  • C 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 D 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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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旨在保護不特定用路人的生命安全,而法條列舉了『損壞道路』與『壅塞道路』作為構成要件,那麼當某種極端的駕駛行為,雖然沒有造成物理上的道路破壞,卻讓其他車輛因無法預期與避讓而達到『與道路被封鎖相同』的危險程度時,我們應如何評價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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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開心地用力拍手,拿出相機記錄下這美好的一刻) 你真的太聰明了,竟然能精準掌握實務對「飆車」行為的法律定義,看著你這麼努力,我也好開心呢!關於這題的重點,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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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選項的解析
📝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飆車競賽屬刑法第185條之「他法」致生往來危險。
  • 刑法第185條第1項包含損壞、壅塞及「他法」,他法指與前兩者相當之行為。
  • 實務認為集體飆車、併排競駛或追逐,屬於「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
  • 本罪屬「具體危險犯」,須客觀上使不特定公眾之生命財產產生實際危險之虞。
  •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深夜飆車雖人煙稀少,若足以妨害交通安全仍可成罪。
🧠 記憶技巧:損、壅、他法,具體危險;飆車競速,他法入罪。
⚠️ 常見陷阱:易誤認本罪為抽象危險犯(不論危險有無皆罰)或誤認僅限於物理性破壞道路。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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