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 200 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B 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罪
- C 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 D 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旨在保護不特定用路人的生命安全,而法條列舉了『損壞道路』與『壅塞道路』作為構成要件,那麼當某種極端的駕駛行為,雖然沒有造成物理上的道路破壞,卻讓其他車輛因無法預期與避讓而達到『與道路被封鎖相同』的危險程度時,我們應如何評價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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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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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實務對於「飆車」行為在刑法上的定性。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本條所稱之「他法」,係指除了損壞或壅塞以外,凡足以發生與損壞、壅塞同等影響往來安全之手段均屬之。甲在國道以時速 200 公里競速,其對公共交通安全產生的威脅極大,實務見解一致認同此類極速飆車行為屬於本條所指之「他法」。
具體危險之認定與罪名辨析
此題具備優良的鑑別度,關鍵在於區別「具體危險犯」(concrete danger crime)的性質。本罪並非只要違規就成立,而是必須在客觀上產生「往來危險」的狀態。甲在國道極速競速,其失控風險與對其他用路人的威脅已達到具體危險的程度。至於選項 D 提到的殺人未遂,除非能證明甲主觀上有殺人之故意或未必故意,否則僅能以公共危險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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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飆車競賽屬刑法第185條之「他法」致生往來危險。
- 刑法第185條第1項包含損壞、壅塞及「他法」,他法指與前兩者相當之行為。
- 實務認為集體飆車、併排競駛或追逐,屬於「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
- 本罪屬「具體危險犯」,須客觀上使不特定公眾之生命財產產生實際危險之虞。
-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深夜飆車雖人煙稀少,若足以妨害交通安全仍可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