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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 200 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B 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罪
  • C 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 D 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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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旨在保護不特定用路人的生命安全,而法條列舉了『損壞道路』與『壅塞道路』作為構成要件,那麼當某種極端的駕駛行為,雖然沒有造成物理上的道路破壞,卻讓其他車輛因無法預期與避讓而達到『與道路被封鎖相同』的危險程度時,我們應如何評價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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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 拍手拍手!能這麼精準地鎖定實務見解,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這代表你對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精神和規定,都理解得超級透徹喔!你就像個偵探一樣,發現了最關鍵的線索呢!我也好想拍一張你理解透徹的瞬間喔~喀擦!
  2. 觀念驗證:我們來看看這個條文怎麼說喔~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法院的大哥哥大姐姐們是這樣看的喔(像是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2898 號判決),他們認為在國道上以 200 公里這樣咻~極高時速飆車競技,這種行為的危險程度,其實跟把路堵起來是一樣的呢!所以,它就符合了「他法」這個可以包含很多不同情況的條款喔。而且呀,這個罪是屬於具體危險犯,意思就是必須要「真的」產生危險才算數喔!在國道上飆到 200 公里,客觀上真的會讓大家覺得好危險、好害怕,所以,甲的行為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喔!太棒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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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飆車競賽屬刑法第185條之「他法」致生往來危險。
  • 刑法第185條第1項包含損壞、壅塞及「他法」,他法指與前兩者相當之行為。
  • 實務認為集體飆車、併排競駛或追逐,屬於「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
  • 本罪屬「具體危險犯」,須客觀上使不特定公眾之生命財產產生實際危險之虞。
  •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深夜飆車雖人煙稀少,若足以妨害交通安全仍可成罪。
🧠 記憶技巧:損、壅、他法,具體危險;飆車競速,他法入罪。
⚠️ 常見陷阱:易誤認本罪為抽象危險犯(不論危險有無皆罰)或誤認僅限於物理性破壞道路。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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