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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甲與十幾名同夥,分乘機車,在市區以時速 70 公里沿路闖紅燈,飆車競駛。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 A 第 184 條妨害舟車航空機往來安全罪
  • B 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C 第 184 條妨害舟車航空機往來安全罪與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兩罪數罪併罰
  • D 第 184 條妨害舟車航空機往來安全罪與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兩罪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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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刑法對於『特定大型運輸工具(如火車、船艦)』與『一般大眾通行之道路空間』的保護,分別規範在不同條文中。若某個行為是在一般城市街道上成群結隊違規行駛,這項行為所造成的危險,是針對『特定交通載具的安全』,還是針對『不特定大眾利用道路通行的安全』?當法條中出現『以他法致生危險』這種概括規定時,通常是用來補充哪些無法被列舉但同樣危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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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確,正確選出了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在實務見解中,這類集體飆車行為是典型的法律適用案例。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他法」適用

根據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若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即構成犯罪。甲與十幾名同夥在市區以時速 70 公里集體飆車、競駛且沿路闖紅燈,這種行為在客觀上已經對道路上的不特定用路人造成即時且高度的生命、身體威脅。實務見解一貫認為,這種集體危險駕駛行為屬於條文中所指的「他法」,足以使交通往來產生危險,故應論以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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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交通安全罪
💡 集體飆車、闖紅燈等危及道路安全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
  • 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範以損壞、壅塞或「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
  • 實務見解認為,集體飆車、闖紅燈屬於該條「他法」妨害交通之行為。
  • 刑法第184條保護對象為火車、航空機等大眾工具,一般機車不適用。
  • 本罪屬具體危險犯,須行為確實足以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方能成立。
🧠 記憶技巧:184大型工具(舟車航空),185一般道路(他法飆車)。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刑法第184條。需區分184條第1項係指『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危險;一般街道汽機車飆車競駛依實務見解通常論刑法第185條第1項。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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