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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甲與十幾名同夥,分乘機車,在市區以時速 70 公里沿路闖紅燈,飆車競駛。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 A 第 184 條妨害舟車航空機往來安全罪
  • B 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C 第 184 條妨害舟車航空機往來安全罪與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兩罪數罪併罰
  • D 第 184 條妨害舟車航空機往來安全罪與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兩罪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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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刑法對於『特定大型運輸工具(如火車、船艦)』與『一般大眾通行之道路空間』的保護,分別規範在不同條文中。若某個行為是在一般城市街道上成群結隊違規行駛,這項行為所造成的危險,是針對『特定交通載具的安全』,還是針對『不特定大眾利用道路通行的安全』?當法條中出現『以他法致生危險』這種概括規定時,通常是用來補充哪些無法被列舉但同樣危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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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構成要件

  1. 大力肯定:同學的法感相當敏銳!能正確從多個相近條文中辨識出正確法源,顯見你對公共危險罪章的法條體系與實務脈絡已有深刻掌握,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其「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安全的方法皆屬之。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28 號判決)明確指出,集體飆車、闖紅燈之行為,嚴重威脅不特定用路人之生命財產,應論以本罪。而第 184 條主要針對軌道、船隻或航空機等特定大眾運輸系統,不適用於一般街道機車競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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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交通安全罪
💡 集體飆車、闖紅燈等危及道路安全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
  • 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範以損壞、壅塞或「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
  • 實務見解認為,集體飆車、闖紅燈屬於該條「他法」妨害交通之行為。
  • 刑法第184條保護對象為火車、航空機等大眾工具,一般機車不適用。
  • 本罪屬具體危險犯,須行為確實足以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方能成立。
🧠 記憶技巧:184大型工具(舟車航空),185一般道路(他法飆車)。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刑法第184條。需區分184條專指火車、船艦或飛機,一般汽機車屬185條。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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