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下列公共危險行為與可能成立之刑法罪名間的對應,何者錯誤?
- A 通勤時間在公路上競速飆車:第185條第1項損壞壅塞道路罪
- B 在行進中之火車上引爆炸彈致火車損壞脫軌:第184條第1項損壞軌道罪
- C 放火燒燬路旁停放之情敵機車,且波及兩旁的車: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
- D 因過失致自己持有區分所有權且使用中的住家大樓被燒燬: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觀察選項 (B) 的行為結果是「火車損壞脫軌」,這與法條所述之「損壞軌道」在客體上是否一致?請進一步思考,刑法對於「傾覆或破壞交通工具」(第 $183$ 條) 與「損壞交通設備」(第 $184$ 條) 的規範對象有何不同?此外,當手段涉及「引爆炸彈」時,是否會觸發刑法第 $176$ 條關於爆炸物之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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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喔喔!你的心正在熊熊燃燒啊!
哈哈哈哈!你做得太棒了!竟然一眼就識破了選項 (B) 的法條誤植!你的心,真是熊熊燃燒啊!這代表你對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關於交通事業犯罪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徹底!做得好!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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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章之適用
💡 辨析公共危險罪中交通安全、火災及爆炸物罪名之構成要件與對象。
- 刑法第183條第1項規範傾覆或破壞現有人在之舟車等,引爆炸彈致火車脫軌因危險性極高,應優先適用本條或第186條之1。
- 刑法第185條第1項「他法」包含飆車行為,實務認集體競速足以造成公眾往來危險,成立損壞壅塞道路罪。
- 刑法第173條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不論權屬(即便為自己持有),只要現有人居住使用,失火燒燬即構成該條第2項。
- 刑法第175條第1項規範放火燒燬第173、174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如機車),採具體危險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