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有關放火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住宅只要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縱使放火時無人在宅,仍為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客體
- B 所謂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其中「人」係指行為人以外之人
- C 放火燒燬夜間停放於公車停車場停駛之公車,成立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之罪
- D 放火燒燬路邊日常經營業務所用之簡易搭設、可移置的檳榔攤,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評價上,一個可以隨時被搬走、移動的簡易攤位,與一個有地基、穩固連接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兩者在物理特性與危險程度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這會如何影響法官對罪名的選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定性功底。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的客體必須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法律實務對於「建築物」的定義,強調須具備定著性(固定於土地)、牆垣與頂蓋。選項 (D) 提到該檳榔攤為「可移置」,代表其缺乏與土地結合的定著性,法律性質上屬於「動產」而非「建築物」,故不構成第 173 條,而應視情況論以第 174 條或第 175 條。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精準區分放火罪各條文間的「客體差異」,特別是對於「建築物」物理屬性的法律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