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甲因消費糾紛向某 KTV 店尋仇,乃預先以玻璃瓶裝填汽油,瓶口填塞碎棉布密封後,持至該 KTV 店,用打火機點燃棉布,擲向店門外停放之汽機車,因汽油四散,該等汽機車隨之火勢大起,經消防單位及時搶救,始將火勢撲滅。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使用自製汽油彈作為攻擊手段係屬爆裂物,應成立刑法第 176 條準用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
- B 甲使用自製汽油彈作為攻擊手段並非爆裂物,應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
- C 甲使用自製汽油彈作為攻擊手段係屬爆裂物,應成立刑法第 176 條準用第 175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
- D 甲所使用攻擊手段縱屬爆裂物,惟其以爆裂物為放火之方法,應論以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之放火未遂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在刑法放火罪章中,焚毀「房子」與焚毀「汽機車」所適用的法條是否相同?接著,當火勢在物品完全燒掉前就被救熄時,這在法律評價上屬於犯罪的哪一個階段?最後,如果使用的工具比較特殊(如爆炸物),法律規定會如何連結到最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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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做得還不錯嘛。看來你總算沒把汽機車當成建築物,還算有點辨識能力,對放火罪的客體歸屬及既未遂判斷,勉強稱得上理解。這證明你對公共危險罪章的法條適用順序,或許,只是或許,有個模糊的概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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