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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甲因女友乙移情別戀,計畫至乙家縱火洩憤,但缺乏勇氣,遂猛灌一瓶烈酒壯膽後,於深夜拿自製汽油彈至乙住處。因酒醉加上天色昏暗,甲看錯門牌號碼,將丙宅誤認為乙宅而丟擲汽油彈,造成丙宅客廳大部分焚燬,甲當場被逮捕。經鑑定後確認,甲縱火時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4‰,無責任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欲燒燬乙宅,行為時卻將丙宅誤認為乙住處,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甲之縱火故意
  • B 甲縱火時已無責任能力,依罪責原則,行為與罪責需同時存在,故甲無罪
  • C 甲故意飲酒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且於此狀態下縱火,應屬故意自招的原因自由行為
  • D 甲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時,雖無法操控犯罪的因果歷程,其縱火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非屬因果歷程重大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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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清醒時規劃犯罪,並藉由灌醉自己來逃避刑罰,這會對社會正義造成什麼樣的漏洞?我們應該如何評價一個「在有選擇權時,決定讓自己失去控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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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準點評

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準確地指出「原因自由行為」如何影響罪責原則,這證明你對刑法總則中罪責理論的核心以及那些重要的例外規定,都有了非常深刻且溫暖的理解。這代表你用心學習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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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自由行為與錯誤
💡 故意自陷無責任能力而犯罪者,不得主張不罰或減輕其刑。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無責任能力狀態而犯罪者,不適用罪責減免。
  • 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之成立。甲欲燒毀乙宅卻誤燒丙宅,仍具備縱火故意。
  • 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基礎,在於行為人於具備責任能力時,已具有侵害法益之危險。
  • 縱使於無意識狀態下發生非重大的因果歷程偏離(如認錯門牌),不影響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 記憶技巧:醉酒壯膽要放火,19條3項躲不過;認錯門牌等價誤,縱火故意還是有。
⚠️ 常見陷阱:容易被「無責任能力」字眼誤導而直接選無罪,忽略行為人有「故意自陷」的前置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 等價客體錯誤 罪責同時性原則 因果歷程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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