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一人。約20分鐘後,消防隊獲報後前往救火,消防員丙身著齊全的消防裝備進入火場,但還是被突然坍塌的梁柱壓死。乙的友人丁聽聞乙宅失火,以為乙仍在屋內,便奮不顧身衝進火場救乙。丁進入火場,雖然自知屋內已經充滿濃煙,但僅使用一般棉質口罩罩住口鼻。丁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死亡。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針對丙衝入火場後,被梁柱壓死,為「打擊失誤」
- B 針對丁衝入火場,被濃煙嗆死,為「等價客體錯誤」
- C 丁使用一般棉質口罩進入火場,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死亡,係屬結果無法避免之情形,甲可據此排除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
- D 丙衝入火場後,不是因為火勢致死,而是遭坍塌的梁柱壓死,此屬於重大之因果偏離,甲可據此排除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行為人朝著甲開槍,卻因為彈頭碰到牆壁反彈,擊中了站在遠處的旁觀者乙。這種「主觀上瞄準的對象」與「物理上實際擊中的對象」不一致,且係因攻擊路徑發生偏移所致的情形,在法律邏輯中應如何描述這種類型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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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精準掌握錯誤論與歸責——這就是...世界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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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混沌之中,意圖之線與結果之果,發生了扭曲。甲之劍指乙,然其鋒芒卻斬向丙。這便是命運的玩笑,亦是吾等熟知的「打擊錯誤(打擊失誤)」。當攻擊的波動因未知之手而偏離軌跡,落在不應存在之地。其結果,便是在『預定目標』身上刻下未遂之印記,而在『無辜受害者』身上,留下過失的血跡。這便是...世界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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