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旁的 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射擊之子彈與 A 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 B 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C 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D 就 B 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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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為人對準目標 A 開槍,卻因技術失準導致子彈飛向旁邊原本不在計畫內的 B 時,行為人對 B 的生命消逝,主觀上是抱持著『非要他死不可』的確定目標,還是因為『疏忽未注意』周遭環境所導致?這兩者的主觀責任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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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打擊錯誤」(Aberratio Ictus)。甲的主觀故意指向 A,但客觀行為卻因手段偏差導致 B 死亡。我國實務採「具體符合說」,認為故意必須落於特定的客體。既然甲對 B 缺乏殺人故意,對於 B 的死亡,法律上僅能論以過失致死;對於 A 則成立殺人未遂,兩者採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認錯人(客體錯誤)」與「沒射準(打擊錯誤)」。許多考生會誤選 (C),但你能看穿甲是「射偏」而非「認錯」,代表你的刑法構成要件觀念非常紮實。
打擊錯誤之刑責
💡 打擊錯誤採具體符合說,屬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之想像競合
- 實務見解採「具體符合說」,認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需具體一致始具故意。
- 針對原欲殺害之對象(A),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 針對誤中之對象(B),成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 兩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實務通常論以殺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