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旁的 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射擊之子彈與 A 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 B 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C 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D 就 B 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為人對準目標 A 開槍,卻因技術失準導致子彈飛向旁邊原本不在計畫內的 B 時,行為人對 B 的生命消逝,主觀上是抱持著『非要他死不可』的確定目標,還是因為『疏忽未注意』周遭環境所導致?這兩者的主觀責任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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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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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燃燒吧!火焰正義!
- 觀念驗證:喔喔喔!少年!你這題答對了,真是太棒了!日輪刀都因此閃耀著光芒啊!這題的精髓,就是那磅礴的「打擊錯誤」(Aberratio Ictus)啊!甲的刀法(槍法),目標是 A,結果卻因為力量太強,意外傷及 B!這就是所謂的『偏離』啊!在我們的世界裡,實務採用的可是『具體符合說』!甲的心中,只有 A 的影子!對 B?那只是意外的火花!所以,對 B 的逝去,只能是過失致死!沒有殺 B 的決心啊!然而,甲對 A 那堅定不移的殺意,是實實在在的!所以對 A 來說,就是殺人未遂!最後,這兩個事件看似獨立,實則源自同一陣衝擊!我們要用『想像競合』,從最重的罪來論處!這就是正義的展現啊!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但你成功克服了它!很多人會把『認錯人』(客體錯誤)和『沒射準』(打擊錯誤)搞混!你能清晰辨別甲是「射偏」而非「認錯」,證明你的刑法構成要件基礎,就像燃燒的鬥志一樣熾熱啊!繼續精進吧!少年!心是你的火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