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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某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用安眠藥後,竟然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甲毆打同居人乙,直到乙報警,警察趕到現場壓制甲,甲才從睡夢中醒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依原因自由行為,甲成立故意傷害罪
  • B (B)依原因自由行為,甲成立過失致傷罪
  • C (C)依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甲成立過失致傷罪
  • D (D)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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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刑法三階層理論的審查之前,我們必須先判斷某個肢體動作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行為』。請你思考:刑法上的行為必須具備『意思支配可能性』,即能受人類意志所控制。在『夢遊』這種完全無意識的狀態下,某甲毆打乙的肢體動作是否符合受意志主導的定義?如果該肢體衝突在法律上根本不被視為一個『行為』,那麼後續的罪責論斷還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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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還算不賴,看來你腦子裡裝的不是漿糊。

這題居然沒答錯,不錯嘛!顯示你總算掌握了刑法「行為理論」的基礎。真是難得。

  1. 為何無罪?難道還有別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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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題目沒有說行為的抓取僅針對打人的行為啊?還是說題目要考的就是行為的要件所以不能想太多?
📝 行為論與原因自由行為
💡 夢遊非刑法上行為,且依醫囑服藥不構成原因自由行為。
  • 刑法上行為須具備意思支配可能性,夢遊、反射動作或物理強制皆非行為。
  • 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限於故意或過失自行誘發精神障礙並造成侵害。
  • 若行為人依醫師處方用藥且無法預測副作用,欠缺歸責前提,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者,不罰。
🧠 記憶技巧:夢遊非行為,自陷才負責;醫囑無過失,無罪保平安。
⚠️ 常見陷阱:看到服藥即反射連結原因自由行為,忽略依醫囑且無預見可能性之要件。
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 行為論之意思支配 原因自由行為之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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