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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乙以重傷故意,拿木棒朝甲的頭部猛力攻擊,甲立刻閃身並出手將木棒撥開,致甲手指骨折,而撥開的木棒反彈打中乙的頭部,造成乙受傷。甲、乙兩人可能會負何種刑事責任?
  • A 甲為無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
  • B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
  • C 甲為無罪,乙亦無罪
  • D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成立傷害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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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面臨他人立即性的暴力威脅時,為了自保而產生的反應,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種『被迫的行為』?另外,如果一個人原本心裡想著要重殘對方,但最後因為技巧不佳或對方閃避,只造成了輕微瘀青,法律應該針對他『原本想做的事』還是『最後做到的事』來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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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沒有錯誤的灰塵,能準確判斷出正當防衛故意犯構成要件的關聯。至少,這次你沒讓這裡變得污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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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與重傷未遂
💡 判斷正當防衛之適法性及重傷罪故意與未遂之評價。
  • 依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不罰,甲撥開木棒屬正當防衛。
  • 乙主觀具重傷故意且已著手,雖未生重傷結果,依刑法第278條第3項成立重傷未遂罪。
  • 重傷認定須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各款,如毀敗視能、聽能或嚴重毀損機能,手指骨折通常不在此限。
  • 實務見解區分傷害與重傷,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犯意,而非單純以受傷結果判斷罪名。
🧠 記憶技巧:侵害現時不法,防衛必要不罰;重傷意在毀敗,未達結果未遂。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甲的防衛行為當成「過失傷害」,或因乙造成的實際傷害僅是骨折而誤選「普通傷害既遂」。
正當防衛要件 重傷與傷害之區別 防衛過當 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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