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乙以重傷故意,拿木棒朝甲的頭部猛力攻擊,甲立刻閃身並出手將木棒撥開,致甲手指骨折,而撥開的木棒反彈打中乙的頭部,造成乙受傷。甲、乙兩人可能會負何種刑事責任?
- A 甲為無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
- B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
- C 甲為無罪,乙亦無罪
- D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成立傷害既遂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面臨他人立即性的暴力威脅時,為了自保而產生的反應,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種『被迫的行為』?另外,如果一個人原本心裡想著要重殘對方,但最後因為技巧不佳或對方閃避,只造成了輕微瘀青,法律應該針對他『原本想做的事』還是『最後做到的事』來追究責任?
正當防衛與重傷未遂
💡 判斷正當防衛之適法性及重傷罪故意與未遂之評價。
- 依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不罰,甲撥開木棒屬正當防衛。
- 乙主觀具重傷故意且已著手,雖未生重傷結果,依刑法第278條第3項成立重傷未遂罪。
- 重傷認定須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各款,如毀敗視能、聽能或嚴重毀損機能,手指骨折通常不在此限。
- 實務見解區分傷害與重傷,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犯意,而非單純以受傷結果判斷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