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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乙以重傷故意,拿木棒朝甲的頭部猛力攻擊,甲立刻閃身並出手將木棒撥開,致甲手指骨折,而撥開的木棒反彈打中乙的頭部,造成乙受傷。甲、乙兩人可能會負何種刑事責任?
  • A 甲為無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
  • B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
  • C 甲為無罪,乙亦無罪
  • D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成立傷害既遂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面臨他人立即性的暴力威脅時,為了自保而產生的反應,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種『被迫的行為』?另外,如果一個人原本心裡想著要重殘對方,但最後因為技巧不佳或對方閃避,只造成了輕微瘀青,法律應該針對他『原本想做的事』還是『最後做到的事』來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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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不錯。沒有錯誤的灰塵,能準確判斷出正當防衛故意犯構成要件的關聯。至少,這次你沒讓這裡變得污穢。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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