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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想要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加以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與乙扭打。甲雖遂其意圖將乙痛毆一番,但亦多處受傷。對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係受甲所激,所為攻擊行為,情有可原,故不罰
  • B 乙之攻擊行為仍屬不法侵害行為,欠缺阻卻違法之正當性
  • C 乙所為之攻擊行為得為緊急避難之主張
  • D 乙所為攻擊行為,係受甲挑釁所致,屬於被動行為,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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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在一個法治社會中,若單純的口語衝突或非暴力的挑釁行為,就能獲取法律授權去對他人實施物理上的肢體攻擊,則法律保護的『身體法益』與『社會秩序』將會面臨什麼樣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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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違法性論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正確辨識了阻卻違法事由的嚴格性。在刑法中,單純的言詞或挑釁動作,並不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乙僅因受激便主動揮拳,其行為在法理上仍屬於主動攻擊的不法侵害行為,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更遑論緊急避難。你的判斷展現了對刑法第 23 條核心要件的精準理解。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被「受激憤」的感性邏輯誤導。法律人必須區分「道德上的同情」與「法律上的正當性」,你能不被選項中的「情有可原」干擾,這正是資深法學專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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