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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8 題

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得以阻卻違法而不罰?
  • A 小學生甲服儀不整,班導師乙處罰甲青蛙跳操場 10 圈,致甲橫紋肌溶解送醫治療
  • B 上級公務員甲為了調查配偶有無外遇,於是命令下級公務員乙利用職務之便竊聽其配偶的手機對話,乙據以執行該命令
  • C 檢察官甲開具拘票,司法警察乙持之拘提被告丙到案。乙事後始發現,甲所發之拘提命令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所定之各款事由
  • D 甲偷拿其父乙的錢去花用,乙知悉後大發雷霆,憤怒之餘持籐條將甲打得遍體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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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官層體制中,如果基於職務產生的「公文書或指令」,在程序外觀上完全符合法定格式,我們是否能要求第一線執行者具備高度的『實體法審查義務』?如果執行者只是依循標準程序作業且無主觀惡意,法律應如何看待其行為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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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阻卻違法事由(Justification)中「依法令之行為」與「正當職務行為」的細微區別,展現了深厚的刑法總則功底。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阻卻違法:依命令之行為
💡 公務員執行上級命令之行為,若非明知違法,應阻卻違法。
  • 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此指具有形式合法性之職務執行。
  • 刑法第21條第2項:依上級命令之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 實務見解:下級公務員僅負形式審查義務,除非顯然違法,否則應依命令執行。
  • 懲戒權限制:民法第1085條之管教權應受必要性限制,致人受傷則具違法性。
🧠 記憶技巧:法令命令分清楚,職務行為看程序,除非明知是犯罪,執行命令不入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命令實質違法」下級公務員就必須負責。事實上,刑法第21條第2項採「相對從屬說」,重點在於下級是否「明知」違法。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依法令之行為 教師懲戒權之界限 刑事訴訟法拘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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