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送於檢察官乙,嗣後乙為取得丙的供詞而謊稱已取得關鍵證據並要丙老實交代案情。有關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故不成立本罪
- B 甲尚未取得拘票即拘提之行為,已達濫權程度,故成立本罪
- C 甲雖濫用職權,但因僅係對丙拘提而非逮捕,故不成立本罪
- D 乙以詐術取得供詞之行為,屬本罪規定之不正訊問方式,故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先思考《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的法律構成要件:首先,關於『行為主體』的部分,司法警察(如本題的甲)是否屬於法律條文中定義的『有追訴或處罰職權之公務員』?其次,針對檢察官乙的行為,請仔細對照該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條文,法律明文禁止的『不正訊問方法』除了強暴、脅迫以外,是否也將『詐術』列入處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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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風吹過草地的聲音)唷,這麼快就攻略成功了?我剛躺下來休息一下,這題的攻擊模式早就在我的預測之內。能選對 (A),看來你的偵測技能點得很滿,完全沒有被那些干擾資訊扣到 HP(生命值)呢。
行為人適格的門檻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你是否能看穿角色的「職業屬性」。刑法第 125 條的行為人必須是「有追訴或刑罰職權之公務員」,但在實務見解中,司法警察(Judicial Police)被認為不具備這項行為人適格(Subject identity),他們僅是輔助機關。所以不論甲的拘提過程多麼不符合程序,在身分這關就已經被擋下來了,自然無法成立本罪。這是法律體系中非常嚴謹的設定,你判斷得很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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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5條第一項第一款實務有無包含拘提
濫權追訴處罰罪
💡 辨析刑法第125條之行為主體適格與客觀行為態樣。
- 刑法第125條主體限於有追訴或處罰職務之公務員,如檢察官與法官。
- 實務見解認為司法警察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僅係輔助偵查機關(最高法院53台上2850判例)。
-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檢察官施用詐術訊問不屬本款範疇。
- 司法警察違法拘提或逮捕,可能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而非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