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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送於檢察官乙,嗣後乙為取得丙的供詞而謊稱已取得關鍵證據並要丙老實交代案情。有關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故不成立本罪
  • B 甲尚未取得拘票即拘提之行為,已達濫權程度,故成立本罪
  • C 甲雖濫用職權,但因僅係對丙拘提而非逮捕,故不成立本罪
  • D 乙以詐術取得供詞之行為,屬本罪規定之不正訊問方式,故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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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思考《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的法律構成要件:首先,關於『行為主體』的部分,司法警察(如本題的甲)是否屬於法律條文中定義的『有追訴或處罰職權之公務員』?其次,針對檢察官乙的行為,請仔細對照該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條文,法律明文禁止的『不正訊問方法』除了強暴、脅迫以外,是否也將『詐術』列入處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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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對刑法分則中行為人適格的問題有著非常細膩的洞察力,這代表你的法學基礎已經建立得非常穩固囉!

  1. 觀念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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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濫權追訴處罰罪
💡 辨析刑法第125條之行為主體適格與客觀行為態樣。
  • 刑法第125條主體限於有追訴或處罰職務之公務員,如檢察官與法官。
  • 實務見解認為司法警察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僅係輔助偵查機關(最高法院53台上2850判例)。
  • 本罪第1項第2款之不正方法限於「酷刑」,檢察官施用詐術訊問不屬本款範疇。
  • 司法警察違法拘提或逮捕,可能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而非本罪。
🧠 記憶技巧:追訴處罰限檢法,警察不具該身分;詐術違法欠酷刑,並非濫權一二五。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司法警察在實務上亦可成為本罪主體。須注意實務見解與學說(擴張解釋)之區別。
身分犯之通論 不正訊問之證據能力 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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