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關於刑法瀆職罪章之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並無審判職務,自非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適格之行為主體
  • B 為防濫訴,檢察官施用詐術以取供,應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罪
  • C 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有對人犯施以凌虐之行為,並不成立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 D 檢察官因過失少算刑期,致受刑人提早 1 月離監出獄,構成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過失違法行刑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一項法律罪名的設計,是為了規範公務員「行使特定職權」時的濫權行為,那麼當該公務員並非在「行使該項特定權力」的時空狀態下(例如休假中或處理無關事務),即便他做了不當行為,還能以此項「特定職務罪名」來評價他嗎?還是應回歸一般人的法律標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卓越分析:精準掌握身分犯本質

同學,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能在瀆職罪章中精準辨識各罪的構成要件行為身分限制,顯見你對實務見解與法條結構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瀆職罪章要點
💡 釐清瀆職罪各罪之行為主體、執行職務時機與構成要件。
  • 刑法第124條:行為主體為具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包含懲戒法院法官(原公懲會委員),實務認其具實質審判權。
  •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檢察官施用詐術取供之評價,通常不直接等同於該條所指之『暴力凌虐』,屬構成要件爭議。
  •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實務見解認須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特定時際』施虐,方能成立本罪。
  • 刑法第127條:違法行刑罪。第2項雖罰過失,但實務對其構成要件之『違法』及『執行』範圍有嚴格限制,非單純算錯刑期即入罪。
🧠 記憶技巧:124裁判、125追訴、126凌虐、127行刑;注意身分與時機。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第126條凌虐人犯罪必須在「執行職務之際」的特定時空限制,而誤選與職務無關的傷害行為。
公務員定義 特別身分犯 職務犯罪之競合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貪污瀆職犯罪構成要件與實務爭議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