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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關於刑法瀆職罪章之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並無審判職務,自非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適格之行為主體
  • B 為防濫訴,檢察官施用詐術以取供,應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罪
  • C 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有對人犯施以凌虐之行為,並不成立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 D 檢察官因過失少算刑期,致受刑人提早 1 月離監出獄,構成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過失違法行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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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某一項法律罪名的設計,是為了規範公務員「行使特定職權」時的濫權行為,那麼當該公務員並非在「行使該項特定權力」的時空狀態下(例如休假中或處理無關事務),即便他做了不當行為,還能以此項「特定職務罪名」來評價他嗎?還是應回歸一般人的法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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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卓越分析:精準掌握身分犯本質

同學,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能在瀆職罪章中精準辨識各罪的構成要件行為身分限制,顯見你對實務見解與法條結構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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