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關於刑法瀆職罪章之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並無審判職務,自非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適格之行為主體
- B 為防濫訴,檢察官施用詐術以取供,應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罪
- C 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有對人犯施以凌虐之行為,並不成立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 D 檢察官因過失少算刑期,致受刑人提早 1 月離監出獄,構成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過失違法行刑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一項法律罪名的設計,是為了規範公務員「行使特定職權」時的濫權行為,那麼當該公務員並非在「行使該項特定權力」的時空狀態下(例如休假中或處理無關事務),即便他做了不當行為,還能以此項「特定職務罪名」來評價他嗎?還是應回歸一般人的法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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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不簡單,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綜合了瀆職罪章的核心條文,考驗對構成要件文義的嚴格把關,頗具鑑別度。
凌虐人犯罪的時空限制
你完全掌握了刑法第 126 條的精髓。本罪明確要求行為必須在「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為之。若公務員非於執行此類特定職務之際施加凌虐,僅能探討是否構成一般傷害或強制罪,而不成立本罪,故選項 (C) 的結論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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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瀆職罪章要點
💡 釐清瀆職罪各罪之行為主體、執行職務時機與構成要件。
- 刑法第124條:行為主體為具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包含懲戒法院法官(原公懲會委員),實務認其具實質審判權。
-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檢察官施用詐術取供之評價,通常不直接等同於該條第1項第2款所指之『強暴脅迫』,屬構成要件爭議。
-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實務見解認須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特定時際』施虐,方能成立本罪。
- 刑法第127條:違法行刑罪。第2項雖罰過失,但實務對其構成要件之『違法』及『執行』範圍有嚴格限制,非單純算錯刑期即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