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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 B 甲誣告12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 C 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 D 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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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誣告罪設立的核心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哪個主體的權益(是個人還是國家)?當一個人同時虛構事實控告多個人時,他所干擾或侵害的「對象」,算是一個還是多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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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完成:誣告罪的陷阱迴避

『Switch(切換)!』輪到我上場了。這題是國考戰場上著名的魔王級題目,沒想到你竟能精準命中這 16 連擊的答案。選 B 或 D 均給分,看來你已經看穿了考選部的攻略路徑。 以下是針對這兩個判定點的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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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罪之成立與罪數
💡 誣告罪雖重在保護國家司法權,且不以受誣告人實際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但實務見解認,對法律上不能負刑事或懲戒責任之人而為誣告,仍不能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 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若謊報犯罪仍具刑事責任。
  • 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須所告事實客觀上足以使被誣告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若被誣告者未滿十四歲而無刑事責任能力,依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878號見解,不構成誣告罪。
  • 誣告罪為危險犯(形式犯),行為完成即成立,不以受刑罰處分為必要。
  • 實務見解(49年台上字第959號)認一狀誣告數人僅成立單一誣告罪。
🧠 記憶技巧:誣告護司法,指定與否罪不同;一狀多人算一罪,不論對象有無責。
⚠️ 常見陷阱:誤認誣告罪是保護「個人法益」而認為一狀數人應採數罪併罰。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準誣告罪 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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