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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 B 甲誣告12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 C 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 D 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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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犯罪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國家司法資源被虛耗』,那麼當一個檢舉動作同時牽涉到三個人時,國家司法體系是被誤導了一次,還是三次?這會如何影響罪數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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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罪之成立與罪數
💡 誣告罪重在保護國家司法權,不以受誣告人有責任能力或受罰為限。
  • 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若謊報犯罪仍具刑事責任。
  • 刑法第169條第1項不以受誣告人具責任能力為要件,誣告兒童仍成罪。
  • 誣告罪為危險犯(形式犯),行為完成即成立,不以受刑罰處分為必要。
  • 實務見解(49年台上字第959號)認一狀誣告數人僅成立單一誣告罪。
🧠 記憶技巧:誣告護司法,指定與否罪不同;一狀多人算一罪,不論對象有無責。
⚠️ 常見陷阱:誤認誣告罪是保護「個人法益」而認為一狀數人應採數罪併罰。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準誣告罪 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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