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之要件,指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特定之多數人不構成「公然」之要件
- B 在公開場合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致他人名譽受損,應論以公然侮辱罪,不成立誹謗罪
- C 行為人必須已著手散布文字、圖畫之行為,始能滿足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 D 誹謗罪不罰的法定條件,行為人除需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外,尚需該事非「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 E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者,仍不成立誹謗罪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有人在街上單純用髒話『抽象謾罵』,跟具體宣揚一個『某某人做了什麼壞事』的事件,這兩者對被害人名譽的侵害方式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另外,如果今天這個人講述的『具體事件』是真的,刑法在什麼樣的特殊前提下,才會選擇『不處罰』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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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辦法簡述112憲判8的標準 舊題新解嗎 先比較509與其差異
B為什麼錯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區別
💡 區分名譽犯罪中「抽象謾罵」與「具體事實傳述」之法律適用。
| 比較維度 |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 VS | 誹謗罪 (第310條) |
|---|---|---|---|
| 行為方式 | 抽象的謾罵或嘲弄 | —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
| 主觀意圖 | 公然侮辱之故意 | — | 散布於眾之意圖 |
| 阻卻違法事由 | 法無明文事實不罰 | — | 真實性與公益性原則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指述「具體事實」,且誹謗罪需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