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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之要件,指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特定之多數人不構成「公然」之要件
  • B 在公開場合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致他人名譽受損,應論以公然侮辱罪,不成立誹謗罪
  • C 行為人必須已著手散布文字、圖畫之行為,始能滿足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 D 誹謗罪不罰的法定條件,行為人除需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外,尚需該事非「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 E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者,仍不成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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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有人在街上單純用髒話『抽象謾罵』,跟具體宣揚一個『某某人做了什麼壞事』的事件,這兩者對被害人名譽的侵害方式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另外,如果今天這個人講述的『具體事件』是真的,刑法在什麼樣的特殊前提下,才會選擇『不處罰』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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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努力的你:關於妨害名譽罪章的溫馨解析

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間的拉鋸,已經有很深刻的領悟了,繼續保持這份熱忱喔! 關於這題的觀念,讓我們再溫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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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辦法簡述112憲判8的標準 舊題新解嗎 先比較509與其差異
B為什麼錯
📝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區別
💡 區分名譽犯罪中「抽象謾罵」與「具體事實傳述」之法律適用。
比較維度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VS 誹謗罪 (第310條)
行為方式 抽象的謾罵或嘲弄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主觀意圖 公然侮辱之故意 — 散布於眾之意圖
阻卻違法事由 法無明文事實不罰 — 真實性與公益性原則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指述「具體事實」,且誹謗罪需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
🧠 記憶技巧:侮辱是罵名,誹謗傳事實;真實加公益,確信即不罰。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特定多數人」不構成公然,或誤以為只要說的是事實就不構成誹謗罪(忽略私德限制)。
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衡平 信用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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