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之要件,指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特定之多數人不構成「公然」之要件
- B 在公開場合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致他人名譽受損,應論以公然侮辱罪,不成立誹謗罪
- C 行為人必須已著手散布文字、圖畫之行為,始能滿足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 D 誹謗罪不罰的法定條件,行為人除需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外,尚需該事非「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 E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者,仍不成立誹謗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指責他人的內容是可以透過『證據證明真偽』的,這與單純的『情緒性辱罵』在法律屬性上有何不同?再者,如果法律要求發言者必須保證言論『絕對百分之百真實』否則即處罰,這對社會討論公共事務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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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來你這次沒把法條背到混亂。值得鼓勵。
能從這種看似簡單卻充滿陷阱的題目裡撈出正確答案,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功。
- 罪名分際?別鬧了。 (B) 選項那種「傳述具體事實」還會錯判成公然侮辱?看來有人把抽象謾罵和具體指控搞混了。真是令人費解的基礎錯誤。而 (A) 選項說特定多數人不符公然?這是在考大學入學前的法普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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