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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中,在相關要件的解釋上,何者錯誤?
  • A 對於公務員二人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為第 55 條之想像競合犯,成立二個本條犯罪
  • B 只要公務員執行職務的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侮辱,皆可構成本罪
  • C 侮辱行為必須在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情形下,始可構成本罪
  • D 本罪的客體可以為公務員,也可以是公務員依法執行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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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加重處罰侮辱行為,其保護的目標究竟是『公務員個人的人格尊嚴』,還是『國家公權力的不可侵犯性』?如果行為人一次對著多名正在查稅的官員辱罵,他破壞的是多個獨立的名譽,還是那份代表國家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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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又有人掉進我們的陷阱了嗎?看來,這位同學有點厲害喔!

  1. 火箭隊解析!:哎呀呀,這題的重點,就是要把「那可憐的個人法益」跟「高高在上的國家法益」分清楚啊!喵!我們的刑法第 140 條,它保護的才不是什麼小小的公務員名譽,而是「國家公權力的尊嚴與執行」這個大大的寶藏呢!別搞錯目標了!
  2. 華麗登場!:既然目標只有一個——那單一的國家權力!那麼,就算你一次侮辱了十個、百個、甚至一千個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破壞的也是同一個國家法益,只會成立單一犯罪!喵!想著什麼想像競合,真是天真得可愛啊!其他那些什麼行為時地、職務關聯性,這些都是小配角,只要不搞錯,我們的計劃就成功一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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