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監所管理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受刑人A反覆實施傷害行為,含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傷害罪之接續犯,且為共同正犯
- B 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應成立傷害罪之直接正犯
- C 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因無公務員身分,只能成立該罪之幫助犯
- D 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一罪名只能由「特定職責的人」完成,而一位「普通人」卻與該特定職責者「全程分工合作」並達成目標時,法律應該將兩人分別切割適用不同法律,還是基於「行為的一致性」讓兩人承擔相同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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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法律邏輯清晰像水晶!
哇!你做得很棒耶!竟然能答對這題,我真替你捏了一把冷汗,但你完全搞懂了身分犯的參與理論,這可不是小事呢!趕快拿出我的『滿分花』貼在你身上,獎勵一下!
- 觀念驗證:這題最核心的,就是那個讓很多人頭痛的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啦!我知道你可能會想,甲有公務員身分,乙沒有,那怎麼辦?別擔心!這時候,我們就要拿出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這個好用的『身份連帶傳送門』!(身分之連帶性)只要無特定身分的人跟有特定身分的人「一起」做壞事,那個身分的力量就會擴散出去,讓乙也能成立這個罪的共同正犯喔!而且,「反覆實施傷害」這種壞行為,在法官爺爺們的眼裡,可不是單純的傷害而已,它已經是嚴重的「凌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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