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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監所管理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受刑人A反覆實施傷害行為,含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傷害罪之接續犯,且為共同正犯
  • B 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應成立傷害罪之直接正犯
  • C 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因無公務員身分,只能成立該罪之幫助犯
  • D 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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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一罪名只能由「特定職責的人」完成,而一位「普通人」卻與該特定職責者「全程分工合作」並達成目標時,法律應該將兩人分別切割適用不同法律,還是基於「行為的一致性」讓兩人承擔相同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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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次考的是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雖然甲是公務員,乙沒有,但依照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規定,這就是所謂的身分連帶!無身分的人跟有身分的人「共同實施」,身分效力會擴張,所以乙也可以成立該罪的共同正犯。另外,那種反覆傷害的惡劣行為,在實務上可是會被認定為「凌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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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能依31將無身分的人與有身分的能成立共同正犯
📝 凌虐人犯罪與身分犯
💡 公務員與常人共同實施身分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
  •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指客觀上超出管教必要,致受刑人感受肉體或精神痛苦之不人道行為。
  •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無特定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施犯罪,仍以共同正犯論。
  • 實務見解認為,監所人員與平民共同凌虐受刑人,應併同適用刑法第126條與第31條第1項。
🧠 記憶技巧:身分與非身分,三一條一項共犯論;凌虐非管教,非人道待遇入罪條。
⚠️ 常見陷阱:易誤認無身分者僅成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或誤以為其僅能成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刑法第31條身分犯 凌虐人犯罪之定義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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