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關於傷害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第278條「重傷」之標準,乃是以傷害初始之檢驗狀況為準
- B 若聚眾鬥毆時,在場助勢之人與實行傷害行為之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時,才能成立聚眾鬥毆罪
- C 刑法第 286 條之凌虐行為不以長期性、持續性、多次性為必要
- D 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之間,以受傷處是否為致命部位為其區別基準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實務中,判斷「殺人故意」與「傷害致死」的分野,是取決於客觀的「受傷部位」,還是行為人當下的「主觀犯意」?此外,針對刑法第 $286$ 條保護弱勢個體的「凌虐」概念,實務見解是否仍受限於「次數」或「時間長度」的量化標準,抑或應回歸對「身心健全」侵害程度的實質評價?請依此核心觀念檢視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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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掌握刑法總則對「凌虐」定義的最新修正,這反映出你對法條更迭具備敏銳的洞察力。本題的核心鑑別點在於法條定義與基本實務見解的釐清。
凌虐定義與傷罪辨析
選項 (C) 的正確性來自 108 年修正後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7 項及其立法理由,凌虐定義係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立法理由明揭:凌虐不以持續性或多次性行為為必要,即便是一次性的行為,若其手段已達凌辱虐待之程度,亦屬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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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與凌虐認定
💡 掌握重傷判定基準、凌虐構成要件及殺人與傷害罪之區別。
- 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之認定,應以受傷時之狀況並參酌預後情形判定,非僅以傷害初始狀況為準。
- 實務見解(108台上2568)指明刑法第286條之凌虐不以長期性、持續性或多次性為必要。
- 區別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之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犯意」而非受傷部位,受傷部位僅為判斷心態之參考。
-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旨在處罰鬥毆行為本身,不以在場助勢者與實行傷害者有犯意聯絡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