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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有關刑法第 150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 3 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實務見解,本條聚眾犯意的形成,一定要於聚集時即對於將實施強暴脅迫有所認識,方能構成本罪;若聚集後始有本條犯意,則不成立本罪
  • B 該條所指之「聚集」,不論是自動聚集或被動聚集,均包括在內,而不限於自動聚集的情形
  • C 雖然條文沒有明文,但依實務見解,聚眾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主觀上應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能成立本罪
  • D 依實務見解,本條是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倘因而侵害其他法益而成立他罪(如傷害罪),應視情節不同,分依競合關係或數罪關係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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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分析刑法第 $150$ 條關於『聚集 $3$ 人以上』的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在實務見解中,對於行為人形成『聚集』狀態的方式,例如是行為人『主動』前往聚集,或是『被動』接受他人邀約、召集而來,法律在評價上是否有所區別?同時,請思考該罪的主觀要件中,『強暴脅迫之認識』與『聚集行為』在時間軸上的關聯性,是否必須嚴格限制在聚集之初?透過釐清『聚集』行為的本質與主觀犯意形成的法律邏輯,你就能判別選項中關於犯罪構成的敘述是否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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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修法核心!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 2020 年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大幅修法後,實務見解演進的掌握度。 1. 觀念驗證:為何 (A) 是錯誤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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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有關的競合處理?如果有傷害的情形要如何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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