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關於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構成要件中之聚集,指三人以上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若僅結合特定之人則不屬之
  • B 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犯本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C 本罪規範目的在保護社會秩序,故雖有聚集眾人之事實,仍須實質審酌其行為是否已達危害秩序安寧之程度
  • D 主觀上,行為人須具備妨害秩序之故意,若僅意在侵害特定人之身體或自由法益者,不能論以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現行刑法第 $150$ 條關於「聚集」之構成要件,在實務見解與立法理由中,是否仍區分「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當條文修訂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時,其判斷標準是著重於成員身分的隨機性,還是著重於該群體規模對公眾安寧所造成的客觀實質威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刑法修正脈絡的精確掌握。

  1. 觀念驗證: 本題關鍵在於刑法第 150 條於 2020 年的重大修正。選項 (A) 所述「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與「不屬特定人」是舊實務見解(如 64 年台上字第 1358 號判例),現行法已將「聚集」明文化為「在場聚集三人以上」。無論是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只要客觀上有三人以上之集合,即符合構成要件,不再受限於人數是否能隨時增加之限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第150條聚眾罪
💡 修正後第150條擴大聚集定義,並強化攜帶兇器之加重處罰。
  • 聚集定義:依現行法與實務,指3人以上即成立,不論是否為事前約定之特定人,皆屬聚集。
  • 加重事由: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意圖供行使而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保護法益:本罪旨在保護社會安寧公眾安全,若僅侵害特定人法益且未達公共危害,不構成本罪。
🧠 記憶技巧:三人成眾不分特定,兇器在手加重一半,公共安寧是重點。
⚠️ 常見陷阱:誤認聚集必須具備「隨時增加」之特性;此為舊實務見解,現行法已不採納此限制。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傷害罪與妨害秩序罪之競合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妨害公務與妨害秩序犯罪構成要件解析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