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關於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構成要件中之聚集,指三人以上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若僅結合特定之人則不屬之
- B 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犯本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C 本罪規範目的在保護社會秩序,故雖有聚集眾人之事實,仍須實質審酌其行為是否已達危害秩序安寧之程度
- D 主觀上,行為人須具備妨害秩序之故意,若僅意在侵害特定人之身體或自由法益者,不能論以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現行刑法第 $150$ 條關於「聚集」之構成要件,在實務見解與立法理由中,是否仍區分「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當條文修訂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時,其判斷標準是著重於成員身分的隨機性,還是著重於該群體規模對公眾安寧所造成的客觀實質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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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拳慶祝動作)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呵呵呵,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老師真的很欣慰。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150 條的修正趨勢掌握得非常到位。
關鍵觀念解析
- 「聚集」的現代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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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務見解出處為何
刑法第150條聚眾罪
💡 修正後第150條擴大聚集定義,並強化攜帶兇器之加重處罰。
- 聚集定義:依現行法與實務,指3人以上即成立,不論是否為事前約定之特定人,皆屬聚集。
- 加重事由: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意圖供行使而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保護法益:本罪旨在保護社會安寧公眾安全,若僅侵害特定人法益且未達公共危害,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