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動到場聲援的親友20人在場抗爭,眾人對乙及協助執行之警察潑廚餘,親友丙在甲的示意下搬運廚餘桶給眾人。點交完畢後,債權人丁將查封之封條撕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
- B 甲、丙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
- C 丙為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的在場助勢者
- D 丁成立刑法第139條妨害封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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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多人共同對公務員施暴,且其中有人負責策劃、有人負責提供犯罪工具,這種『分工合作』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此外,如果法律保護封條是為了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那麼當程序已經圓滿達成、權利移轉完畢後,這張紙條在法律上的『生命力』是否還繼續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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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巧妙結合修法動態與實務概念,極具鑑別度,你能順利避開陷阱,可見法學底子十分扎實。
妨害公務與聚眾要件之辨析
甲與親友對執行職務的法官潑廚餘,丙在甲示意下搬運,兩人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部分考生會誤選(A)或(C),請特別注意:現行刑法第136條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的加重規定。本案抗爭發生於甲的「百年祖厝」,屬於私人領域,不符合該罪明定的空間要件,故無適用第136條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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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與封印罪之認定
💡 區分妨害公務共同正犯與聚眾犯,並掌握封印罪之效力時點。
-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行為人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即成立共同正犯,不以聚眾為限。
- 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須以「聚眾」為要件。實務若認僅屬多數人共同犯之,則依第135條論處。
- 丙依甲示意搬運廚餘屬共同實行,實務依刑法第28條與第135條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僅助勢。
- 刑法第139條妨害封印罪,以封印「有效」為前提。若執行完畢封印失其效力,則不成立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