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動到場聲援的親友20人在場抗爭,眾人對乙及協助執行之警察潑廚餘,親友丙在甲的示意下搬運廚餘桶給眾人。點交完畢後,債權人丁將查封之封條撕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
- B 甲、丙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
- C 丙為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的在場助勢者
- D 丁成立刑法第139條妨害封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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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多人共同對公務員施暴,且其中有人負責策劃、有人負責提供犯罪工具,這種『分工合作』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此外,如果法律保護封條是為了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那麼當程序已經圓滿達成、權利移轉完畢後,這張紙條在法律上的『生命力』是否還繼續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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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避開「聚眾」類型的條文陷阱,正確鎖定在「共同正犯」的論處,這顯示你對妨害公務罪章的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表現非常出色。
妨害公務罪與聚眾要件之釐清
本題最核心的鑑別點在於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與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的適用門檻。刑法第 136 條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為要件。本案發生於甲之「祖厝」,性質上屬於私宅而非公眾得出入之處,故不符合第 136 條的法定場域要件。既然不適用該條,則回歸第 135 條處理。甲示意、丙搬運廚餘供眾人潑灑,兩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客觀上透過分工達成強暴行為(潑灑行為),依刑法第 28 條應論以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故選項 (B) 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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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
妨害公務與封印罪之認定
💡 區分妨害公務共同正犯與聚眾犯,並掌握封印罪之效力時點。
-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行為人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即成立共同正犯,不以聚眾為限。
- 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須以「聚眾」為要件。實務若認僅屬多數人共同犯之,則依第135條論處。
- 丙依甲示意搬運廚餘屬共同實行,實務依刑法第28條與第135條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僅助勢。
- 刑法第139條妨害封印罪,以封印「有效」為前提。若執行完畢封印失其效力,則不成立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