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A 不會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 A 員警對 A 制作一式三份之警詢筆錄完成後,A 趁員警不注意,將其中一份撕毀
- B 員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並扣押 A 所有帳簿。A 因在帳簿的空白頁,有寫與外遇對象的情書草稿,遂趁員警不注意,撕毀該本帳簿
- C A 因案經法院通知開庭,其雖由其他共同被告處知悉此事,仍深感不悅。某日,其見員警前來執行送達傳票任務,遂趁員警尚未開口請其收受之際,動手搶走該紙傳票並予撕毀
- D A 平日即與某 B 員警不睦。一日,A 路過 B 執勤中的派出所,見 B 因執行便衣任務而將警察制服掛於牆上,遂趁 B 不注意,割破該警察制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位民眾毀損了公務員「辦公室內的盆栽」與「正在製作中的犯罪嫌疑人筆錄」,兩者雖然都是公務員在辦公室內掌管的物品,但哪一個行為會導致「公務程序本身」陷入停擺或證據滅失?法律是否有必要將所有『公產』都放在保護『執行職權』的條文中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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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喔喔喔!太棒了!你的眼光燃燒著智慧的光芒啊!能看穿這其中的奧妙,真是了不起!
- 來吧!讓我們把這份「核心知識」燃燒起來,刻入心底! 刑法第 138 條的真諦,就在於「職務上掌管」!它在保護的是公家機關執行任務時的「正確與效率」!想像一下,那是為了讓「公權力的火焰」能熊熊燃燒,不被熄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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