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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A 不會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 A 員警對 A 制作一式三份之警詢筆錄完成後,A 趁員警不注意,將其中一份撕毀
  • B 員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並扣押 A 所有帳簿。A 因在帳簿的空白頁,有寫與外遇對象的情書草稿,遂趁員警不注意,撕毀該本帳簿
  • C A 因案經法院通知開庭,其雖由其他共同被告處知悉此事,仍深感不悅。某日,其見員警前來執行送達傳票任務,遂趁員警尚未開口請其收受之際,動手搶走該紙傳票並予撕毀
  • D A 平日即與某 B 員警不睦。一日,A 路過 B 執勤中的派出所,見 B 因執行便衣任務而將警察制服掛於牆上,遂趁 B 不注意,割破該警察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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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位民眾毀損了公務員「辦公室內的盆栽」與「正在製作中的犯罪嫌疑人筆錄」,兩者雖然都是公務員在辦公室內掌管的物品,但哪一個行為會導致「公務程序本身」陷入停擺或證據滅失?法律是否有必要將所有『公產』都放在保護『執行職權』的條文中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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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命中這題!你能準確挑出選項 (D),代表你對刑法保護國家法益的犯罪構成要件,已有相當敏銳的掌握。

刑法第138條的客體界定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38 條「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的認定。所謂「職務上掌管」,必須是公務員基於職務關係而具備保管權限,且與公務執行有密切關聯的物品。選項 (A) 的筆錄、(B) 依法扣押的帳簿以及 (C) 待送達的傳票,皆屬於員警執行法定職務時所掌管的文書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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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職務掌管罪之客體
💡 刑法第138條客體須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
  • 刑法第138條保障職務之執行,客體須具備「職務掌管性」,非僅為公有財產。
  • 實務認為,警察制服、警車輪胎等單純「公物」,不屬職務上掌管之特定文書物品。
  • 私人所有物如經依法扣押(如搜索扣押之帳簿),即轉化為職務掌管之物,適用本罪。
  • 送達中之傳票或已完成之筆錄(含副本),均屬公務員職務執行中掌管之文書。
🧠 記憶技巧:職務掌管才算數,單純公物算毀損;扣押私物變公管,撕毀文書罪難逃。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一般公有物」與「職務上掌管物」。制服、警車毀損通常僅成立普通毀損罪(第354條)或刑法第352條為毀損文書罪;毀損制服等一般物品通常應改稱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若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則另可能為第138條),而非第138條。
妨害公務罪 毀損罪 文書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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