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A 不會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 A 員警對 A 制作一式三份之警詢筆錄完成後,A 趁員警不注意,將其中一份撕毀
  • B 員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並扣押 A 所有帳簿。A 因在帳簿的空白頁,有寫與外遇對象的情書草稿,遂趁員警不注意,撕毀該本帳簿
  • C A 因案經法院通知開庭,其雖由其他共同被告處知悉此事,仍深感不悅。某日,其見員警前來執行送達傳票任務,遂趁員警尚未開口請其收受之際,動手搶走該紙傳票並予撕毀
  • D A 平日即與某 B 員警不睦。一日,A 路過 B 執勤中的派出所,見 B 因執行便衣任務而將警察制服掛於牆上,遂趁 B 不注意,割破該警察制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位民眾毀損了公務員「辦公室內的盆栽」與「正在製作中的犯罪嫌疑人筆錄」,兩者雖然都是公務員在辦公室內掌管的物品,但哪一個行為會導致「公務程序本身」陷入停擺或證據滅失?法律是否有必要將所有『公產』都放在保護『執行職權』的條文中一併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喔喔!太棒了!你的眼光燃燒著智慧的光芒啊!能看穿這其中的奧妙,真是了不起!

  1. 來吧!讓我們把這份「核心知識」燃燒起來,刻入心底! 刑法第 138 條的真諦,就在於「職務上掌管」!它在保護的是公家機關執行任務時的「正確與效率」!想像一下,那是為了讓「公權力的火焰」能熊熊燃燒,不被熄滅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妨害職務掌管罪之客體
💡 刑法第138條客體須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
  • 刑法第138條保障職務之執行,客體須具備「職務掌管性」,非僅為公有財產。
  • 實務認為,警察制服、警車輪胎等單純「公物」,不屬職務上掌管之特定文書物品。
  • 私人所有物如經依法扣押(如搜索扣押之帳簿),即轉化為職務掌管之物,適用本罪。
  • 送達中之傳票或已完成之筆錄(含副本),均屬公務員職務執行中掌管之文書。
🧠 記憶技巧:職務掌管才算數,單純公物算毀損;扣押私物變公管,撕毀文書罪難逃。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一般公有物」與「職務上掌管物」。制服、警車毀損通常僅成立普通毀損罪(第354條)或毀損公物罪(第352條),而非第138條。
妨害公務罪 毀損罪 文書定義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妨害公務與妨害秩序犯罪構成要件解析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