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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甲在公寓頂樓搭建違章建築,經他人檢舉,被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甲獲悉 3 日後主管機關將進行拆除工作,為了阻撓拆除,竟在拆除前一日將頂樓的大門鎖死,並在大門前貼上抗議文字「非經同意過此大門必遭天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事前妨害公務罪,必須具備使公務員執行或不執行一定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之不法意圖,由於是處罰行為人之事前妨害公務的主觀心態,解釋上只要證明行為人有不法意圖即可,不需要其他構成要件故意,即可成立
  • B 甲所貼抗議文字,主要是為了妨害拆除公務之執行,可解釋為一種脅迫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
  • C 甲鎖死頂樓大門的行為,雖然有妨害拆除公務的意圖,但因為行為當時沒有對相關公務員進行強暴或脅迫,甲不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事前妨害公務罪
  • D 為了限制刑罰的不當擴張,實務認為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事前妨害公務罪,在案件事實中必須有所希冀之意圖真正實現始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構成法律上的「妨害公務罪」,你認為僅僅是「讓公務員工作變得困難(如設置障礙物)」就足夠了嗎?還是行為人的手段必須對公務員的「個人身體或自由」產生直接的壓迫?請試著從刑事處罰的「最後手段性」來思考,法律應該處罰所有不配合的行為,還是僅限於具備一定侵害強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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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本題的核心爭點!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中「行為手段」的嚴格解釋,你能不受題目中「阻撓意圖」的干擾而選出正確答案,顯見基礎相當紮實。

暴力與脅迫手段的必要性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事前妨害公務罪),在客觀上皆要求必須採取強暴(Violence)或脅迫(Threats)的手段。本題中,甲在公務員尚未到場時先將大門「鎖死」,僅屬於一種增加執行困難的「消極不作為」或物理障礙,並未對公務員的身體施加直接或間接的動力;而門上貼的「必遭天譴」屬於一種迷信申誡或詛咒,在法律評價上,這種不具備客觀威脅力、非行為人所能掌控的惡害告知,並不符合法律上「脅迫」的定義。因此,縱使甲主觀上有妨害公務的意圖,但因客觀手段不合致,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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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 妨害公務罪不論事前或事中,均須以「強暴脅迫」為必要手段。
  •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須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 刑法第135條第2項事前妨害公務罪,除不法意圖外,仍須有強暴脅迫行為。
  • 實務認為「強暴」需有物理力行使,「脅迫」需達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怖。
  • 單純鎖門或貼警告標語,若未對公務員直接施壓,不符強暴脅迫之要件。
🧠 記憶技巧:妨害公務要有「力」(強暴脅迫),事前事中都要「力」,沒力就不成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有「阻撓意圖」即成立事前妨害公務罪,忽略仍須具備強暴脅迫手段。
侮辱公務員罪 強暴脅迫之定義 依法執行職務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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