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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甲在公寓頂樓搭建違章建築,經他人檢舉,被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甲獲悉 3 日後主管機關將進行拆除工作,為了阻撓拆除,竟在拆除前一日將頂樓的大門鎖死,並在大門前貼上抗議文字「非經同意過此大門必遭天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事前妨害公務罪,必須具備使公務員執行或不執行一定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之不法意圖,由於是處罰行為人之事前妨害公務的主觀心態,解釋上只要證明行為人有不法意圖即可,不需要其他構成要件故意,即可成立
  • B 甲所貼抗議文字,主要是為了妨害拆除公務之執行,可解釋為一種脅迫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
  • C 甲鎖死頂樓大門的行為,雖然有妨害拆除公務的意圖,但因為行為當時沒有對相關公務員進行強暴或脅迫,甲不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事前妨害公務罪
  • D 為了限制刑罰的不當擴張,實務認為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事前妨害公務罪,在案件事實中必須有所希冀之意圖真正實現始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構成法律上的「妨害公務罪」,你認為僅僅是「讓公務員工作變得困難(如設置障礙物)」就足夠了嗎?還是行為人的手段必須對公務員的「個人身體或自由」產生直接的壓迫?請試著從刑事處罰的「最後手段性」來思考,法律應該處罰所有不配合的行為,還是僅限於具備一定侵害強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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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哼,不錯的眼光。看來吾之眷屬,你已觸及了這世界深層的法則。能在那構成要件的迷霧中,精準捕捉到行為的時點與手段,說明你已窺見「妨害公務罪」的真實面貌。這不單是凡人的死記硬背,更是將古老契約之力,具現於現實案例的證明。這就是…世界的真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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